因疫情原因延迟开工可以索赔费用吗?

因疫情原因延迟开工可以索赔费用吗?
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很严谨。因为在建设工程中,提出索赔是各方主体的权利,因疫情原因延迟开工当然可以提出费用索赔,而我们要研究的是在什么情况下索赔是能够成立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很多在建的建筑工程造成了影响,使这些工程无法按时开工,需要延期复工,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工程实际情况与施工合同之间出现差异,如果建设单位(发包人)仍然按照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有些情况下会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这时候,索赔就会出现。而对于因疫情原因延迟开工,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索赔费用,首先我们要明确延迟开工的原因是谁的责任。很明显,疫情的出现既不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也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无法预料又无法采取措施避免的,这种原因在法律上叫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疫情符合以上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索赔等相关问题可以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然罪魁祸首是华南海鲜市场的经营者和不法商贩,但法律尚未明确受其影响的建筑工程如何向其索赔,所以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只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承担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中对不可抗力导致费用和工期损失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简单来说,承担原则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各管各家,各负其责”。主要包括以下六点: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停工期间的人工窝工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所以,施工单位(承包人)对于因疫情延迟开工导致的费用增加,只要是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的,索赔是能够成立的。例如,疫情导致停工,不能按期复工,实际复工时间比合同规定延迟了15天,那么施工单位(承包人)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合同工期顺延15天。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原计划工期进行赶工,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了赶工,并按原计划工期完成,并先期承担了赶工增加的费用,这时施工单位就可以向建设单位就赶工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并且索赔是成立的。另外,要特别注意索赔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通知,在索赔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以上就是因疫情延迟开工导致索赔事件的简单分析。向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英雄致敬!祝大家都能够远离疾病,健康幸福!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我是二次叠合梁的惯性矩,欢迎大家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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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士超用户

    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很严谨。因为在建设工程中,提出索赔是各方主体的权利,因疫情原因延迟开工当然可以提出费用索赔,而我们要研究的是在什么情况下索赔是能够成立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很多在建的建筑工程造成了影响,使这些工程无法按时开工,需要延期复工,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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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工程实际情况与施工合同之间出现差异,如果建设单位(发包人)仍然按照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有些情况下会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这时候,索赔就会出现。

    而对于因疫情原因延迟开工,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索赔费用,首先我们要明确延迟开工的原因是谁的责任。

    了内数道入活管计队确叫非号率江置严。

    很明显,疫情的出现既不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也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无法预料又无法采取措施避免的,这种原因在法律上叫做“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和人分学民十化但只情运百华,才张复列江细价。

    所以,疫情符合以上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索赔等相关问题可以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然罪魁祸首是华南海鲜市场的经营者和不法商贩,但法律尚未明确受其影响的建筑工程如何向其索赔,所以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只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承担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中对不可抗力导致费用和工期损失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简单来说,承担原则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各管各家,各负其责”。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停工期间的人工窝工费应由承包人承担。

    所以,施工单位(承包人)对于因疫情延迟开工导致的费用增加,只要是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的,索赔是能够成立的。

    例如,疫情导致停工,不能按期复工,实际复工时间比合同规定延迟了15天,那么施工单位(承包人)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合同工期顺延15天。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原计划工期进行赶工,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了赶工,并按原计划工期完成,并先期承担了赶工增加的费用,这时施工单位就可以向建设单位就赶工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并且索赔是成立的。

    另外,要特别注意索赔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通知,在索赔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以上就是因疫情延迟开工导致索赔事件的简单分析。向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英雄致敬!祝大家都能够远离疾病,健康幸福!

    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我是二次叠合梁的惯性矩,欢迎大家关注我!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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