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上门闹事,闹事的人被打了,打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有人上门闹事,闹事的人被打了,打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算不算正当防卫,看具体情节。一般来讲,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对方的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还没有发生,则防卫就不算正当防卫。例如,某甲昨天上门打架,将某乙打伤,某乙今天又将某甲打伤,则不算是正当防卫。第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限度,就是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例如,某甲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还手将某甲打断一条腿,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第三,当加害者侵害停止或有畏服的表现时,防卫应当及时停止。否则就成了防卫过当。如小偷偷了当事人一件衣服被发现,当事人讲小偷绑住殴打两个小时致使小偷死亡,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小偷既然已经被绑住,已经没有伤害当事人的危险,就不应当继续殴打。第四,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般如果闹事者跑到对方家里闹,会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如果没有进入家里,会适当从严认定标准。附录: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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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光亮用户

    算不算正当防卫,看具体情节。

    一般来讲,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对方的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还没有发生,则防卫就不算正当防卫。例如,某甲昨天上门打架,将某乙打伤,某乙今天又将某甲打伤,则不算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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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限度,就是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例如,某甲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还手将某甲打断一条腿,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

    作工多平各正级,计根治切众构快。

    第三,当加害者侵害停止或有畏服的表现时,防卫应当及时停止。否则就成了防卫过当。如小偷偷了当事人一件衣服被发现,当事人讲小偷绑住殴打两个小时致使小偷死亡,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小偷既然已经被绑住,已经没有伤害当事人的危险,就不应当继续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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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般如果闹事者跑到对方家里闹,会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如果没有进入家里,会适当从严认定标准。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4-05-02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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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松申用户

    谢邀:上门闹事,看他的来势,凶猛可以防卫!

    不能坐等被打,但要抓住机会控制他!

    如果他太强势,选择报警,后报仇,不算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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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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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尚斌用户

    答,𣎴算正当防卫。问题是‘闹’的问题有程度和性质之分。所谓的正当防卫是在他人的行为对你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所釆取的控制行为,或者是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立即采取的方式。所以‘闹’只是一种口头行为,没有实质的动作行为,可以说是找你论理之辨,你所采取的方法可以报警,或者请别人调解,所以问题的实质恶性小。如果打了他,打人者不属正当防卫。

    2024-05-02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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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亿用户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必须要知道为什么上门…如果是无理取闹或者是无赖之徒来挑衅打伤等应该所于正当防卫…否则就不认可…很多人去上访…上访之人为了什么…来你家解决问题你却以这里是我家敢来就打你…这样能行吗?就事论事,法律如果公平公证必定会还你公道

    2024-05-02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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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枫用户

    基本上是正当防卫。

    2024-05-02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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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子燊用户

    上门闹事,应该算非法入侵,本身就是准备好了闹事,不管那种情况应通过执法部门解决。为了还生在中国土地上所有家庭一个安宁的净土,针对上门闹事的可用各种任何手段,那怕弄死弄伤。对上门闹事想通过非法手段者政府部门应专门对此立法,对任何公民一个公开严厉的立法保护。比如国外有些国家,公民破产了可以有破产法保护,给人一个重新做人做事的时间。不象中国一破产就被各种人必得跳楼自杀跑路,法院律师为了创收,也对破产者进行法律追责。最后就是各种悲惨事件发生。还有于欢事件就是个列,出资者也是想得利,等于做生意,一样有风险,应同当风险。以上纯属个人观点。

    2024-05-02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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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旭翔用户

    应该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几个要素,正在发生的伤害,如果当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打伤是应该的,毕竟他们是上门来闹事的,这是欺人太甚,必须制止。

    有一次我们县城的一个私立学校来我们村闹事,开始有个小伙子在私立学校教书,后来人家考上在编教师了,分配到我村教学,私立学校找一伙社会青年,来我村打骂该教师,开始没有搭理他们,以为一会他们就走了,谁知事情越闹越大,他们蹬鼻子上眼,以为农村好欺负,更加变本加厉,最后校长给我们村年轻人打电话,去了很多人,大家并没有主动殴打他们,好言好语把他们劝进学校,关上大门,差一点打死,全体下跪求饶,直接喊亲爹,车也扣了,最后校长过来请客,才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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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的这么厉害他们也没有报警,他们已经违法了,绝对不会先报警,他们输理了,你是跑到人家去闹事的,打你不亏,一般上门闹事挨打没有报警的,他们心里很清楚,不打死都是给面子。

    不管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上门闹事挨打都属于正常,这是挑衅,所以不要以为自己厉害就肆无惮忌,命丢了跟玩似的,我们常说杀人不过头点地,过分的欺负人就是自取灭亡。

    2024-05-02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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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欣美用户

    家 应该是人们最安全的地方,如果别人侵入,不能有力的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那这个国也将不国了。

    不管国家法律怎么制定,正当防卫会不会过当,万一有人入侵我的家,我一定会毫不犹豫的给对方至命的打击,直到对方没有能力伤害我及家人为止,就是判我防卫过当,再来一次还是会为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不顾一切。

    你们法律要怎么判我随你们的便,怎么样判都改变不了我保护家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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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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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犹铜磊用户

    谢谢邀请:

    “上门闹事”有两种可能:

    一、“来者”有正当理由,上门要求民事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到受访者家门前等人不是【非法】,受访者如是欠“来者”财物不返还,房屋住宅属抵债物,“来者”入室讨债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则“来者”有【正当防卫权】,受访者欠债不还殴打“来者”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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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来者”无正当理由,到受访者家门前等人是【非法】,“来者”【非法】入室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受访者在家门前拦截不是【非法】,受访者有【正当防卫权】,把“来者”打伤是【正当防卫】,“来者”殴打“受访者”不是【正当防卫】,打伤“受访者”犯下【寻衅滋事罪】,致“受访者”轻伤的,还犯【故意伤害罪】。

    2024-05-02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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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一鹏用户

    有人上门闹事,闹事的人被打了,打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问题中,“有人上门闹事”,说明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房屋主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安宁权等合法权益。针对该行为,房屋主人等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都有权要求行为人退出,也有权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同时,行为人“上门闹事",说明不法行为正在进行。若此,包括房屋主人在内的所有人均有权对正上门闹事者进行正当防卫,制止其"上门闹事"的违法行为。在制止上门闹事的过程,当然会运用强力,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不是单纯的“打人”行为,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而且只要“打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重伤或死亡)的,均属正当防卫。当然,若上门闹事者的“闹事"行为包含了行凶、杀人、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人也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因此导致“闹事者"伤亡的,亦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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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地化从它直象品指处,思教万走华节广备率族。

    2024-05-02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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