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限高杆事故中,限高杆设置者究竟有没有责任?

新余限高杆事故中,限高杆设置者究竟有没有责任?
从视频来看,这个限高竿不仅有责任,而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看到很多人的评论,都把责任归为孩子和司机,我觉得呢,我们应该把事情分开来看,孩子一方的过错肯定是有的,我们先不说孩子。从另一方来看,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限高竿的高度?孩子加上车身多高?第二,这是条什么路?把限高竿设在弯道附近。第三,为什么把限高竿设在路途中?大家都知道,车辆一但上路,就放开了跑,等发现自己车辆超高,一脚刹车,停在路中央。车辆超高以后怎么调头?车辆被削顶前段时间不是没有出现过?血的教训我们应牢记!设置这些障碍也是为了大家的方便,但是为安全出发也要从安全考虑。换种方式换个地方都是可以限制大货车的。这件事就像前面挖了个坑,一不小心掉下去了,自己的事,谁叫你走路不长眼?!就没有人看一下这个坑该不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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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桂云用户

    从视频来看,这个限高竿不仅有责任,而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看到很多人的评论,都把责任归为孩子和司机,我觉得呢,我们应该把事情分开来看,孩子一方的过错肯定是有的,我们先不说孩子。从另一方来看,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限高竿的高度?孩子加上车身多高?第二,这是条什么路?把限高竿设在弯道附近。第三,为什么把限高竿设在路途中?大家都知道,车辆一但上路,就放开了跑,等发现自己车辆超高,一脚刹车,停在路中央。车辆超高以后怎么调头?车辆被削顶前段时间不是没有出现过?血的教训我们应牢记!设置这些障碍也是为了大家的方便,但是为安全出发也要从安全考虑。换种方式换个地方都是可以限制大货车的。这件事就像前面挖了个坑,一不小心掉下去了,自己的事,谁叫你走路不长眼?!就没有人看一下这个坑该不该挖!

    2024-05-01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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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瑜文用户

    这件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在讨论和追究到底谁要为这个13岁孩子的不幸负责。我觉得第一责任是他监护人,平时没有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没有安全意识,没有一点危机感。第二是孩子本人,13岁了很多东西是可以自己为自己负责了,他应该知道这样做是危险的。第三是是驾驶员,他开车不应该让孩子站起来,他最清楚这样做的危险性,他应该看清楚了前面的限高。第四同车的乘客,他们有义务和责任提醒和阻止小孩做如此危险的行为。除此之外没有人有责任,后车无则,限高设计无则,道路设计无则。天无则,地无则。

    2024-05-01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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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速永新用户

    江西省新余市一名13男孩,在轿车行驶途中从天窗探出半身,躲避不及撞上道路中间限高杆,当场不治身亡。这不是新余市发生的第一起车上人员撞击道路限高杆事故,几年前媒体曾报道一起父子开车撞击限高杆事件,父子差一点丧命。

    一限高杆是否存在问题?

    我国对道路交通“限高杆”缺乏统一的设计、安装标准,缺乏禁令标志的匹配,某些设置还明显不合理。有媒体记者现场调查发现,本次发生撞击事故的限高杆高度为2米,事故发生所在道路规划为一级公路,按规定限高不低于4米。记者没有报道此限高杆设置目的,有网友披露匝道前方有高度在2米的涵洞,该涵洞为保障小型车辆和行人通过,禁止大型车辆通行。如果限高杆设置时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路上设置交通引导提示和安全警示,此限高杆设置无问题。如果限高杆设置时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主路上未设置交通引导提示和安全警示,此限高杆设置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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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高杆可以随意设置吗?

    虽然我国城市道路管理主体多元,但道路上安装交通设施应由道路管理者负责,其他单位需要在道路上安装设施或施工,必须经道路维护管理者批准。本次事故限高杆应当是道路管理者根据道路状况合理设置的。

    三限高杆高度应当考虑道路附近生活、生产和工作需要。比如新余市部分区域为了解决货车噪音、灰尘以及毁损路面问题,常选择在道路上安装限高杆,有的小区大路上设置的限高杆高度2米,警示牌上标明“禁止货运车辆驶入”。城市为保证市民生活建设的过街涵洞,一般在2米,越野车、1.5吨位货车通行无问题。

    打小懂事起,大人就叮嘱我们走路看道。道路上不仅有绊脚石,还有深坑,有的路面还突然坍塌,平坦大道并不一定安全无忧。司机驾驶车辆应当全神贯注,不仅注意路面状况变化,还要注意车上动态。恶性事故发生,多是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这出种之力问长放做林且。

    2024-05-0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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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含用户

    限高杆设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m。这里的净高是指,限高杆的最低处与地面的距离。

    从视频中看,这条公路最少为二级公路,净高应为5m。如果是5M净高,小孩是不会撞上限高架的。

    版权归指采芝士回答代太网站或原林作者所有

    另外,限高架的设立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才能设立。但是在我国许多地方,私自架设限高杆、违规架设限高杆的现象,屡禁不止!

    种现前政少见规观非酸快。

    所以,从视频反映的信息看,这个限高架的设立明显违规。责任方应该为小孩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使四表间知光什风广织,办值型置始。

    2024-05-0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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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佳璐用户

    对于这起事故无论如何,孩子的家长都是难辞其咎的。换个角度说,即便没有限高杆,难道家长就可以在高速路上任由孩子将半个身子探出车窗吗?难道这样就不危险了吗?所以先不论限高杆有没有问题,首先应当从自身找原因。高速路上本身就是危险重重,即便没有限高杆,也有可能碰到飞鸟,飞石,难道到时候还要赖鸟为什么要飞到马路上?赖石头为什么会碰到自己吗?

    当然既然提出了限高杆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说如果高速路上所设的限高杆确实存在问题,那么限高杆的设立者也确实应对此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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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限高杆是否有问题,应当参照我们国家对于限高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度低于了上述的这些高度,那么确实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受害者可以追究限高杆设立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但是这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从家长的责任上讲,我认为家长应当从自身进行反省,不要出了事故,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别人的责任,而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就算责任在于别人,你自己的孩子没有保护好,最终也是你失去了自己最亲的人,就算陪偿再多的钱又有用吗?

    2024-05-0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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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秋迪用户

    从法律角度来看,限高杆的设置者和管理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发布通报称,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类似的事故并非第一次发生,仅以2018年为例:

    7月13日,江苏南通有一位40岁的卡友驾驶重型卡车撞上了一个低矮的限高杆,颅脑受损当场身亡。类似的事故,在全国多地多有发生,绝不仅仅是个例。

    芝士领回答非,按版权必记究,未经许可,不得转之载

    就在新余13岁少年被撞身亡的第二天,杭州转塘两个环卫工坐在拖拉机上面,过一个限高的地方,撞到杆子摔下来了,一个重伤一个轻伤,送到浙二滨江院区去了。

    定高自起它原又头知期,队车报张况技省存。

    不管你注意还是不注意,限高杆,就立在那里!

    主制军提次特,山角连选。

    但很多时候,悲剧,也都是在漫不经心之中发生的。

    悲剧发生了,关于责任,就是一个不可避开的话题。

    我们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律师,都指责该车辆的驾驶员和孩子的监护人,认为驾驶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确实,在这次悲剧事件中,该车的驾驶员和孩子的监护人确实都有责任,就包括这个已经去世的孩子——13岁了,难道不知道这种将头手伸出车外的行为是有风险的?

    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限高杆的设置者有没有责任呢?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要将问题探讨清楚,我们就要知道几个问题,一是谁设置的限高杆,有没有设置资格;二是有没有限高杆的设置标准,有没有按照标准来设置;三是相关的法律依据何在。

    一,限高杆的设置者,必须要有相关资质,没有资质,就应承担责任

    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所有人所有单位,都可以设置限高杆的。但究竟该由谁来设置,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公路法》的第四十五条中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限高杆,属于跨越公路的设施;要设置限高杆,需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

    那么,问题就来了:当地能否查清这根限高杆是何人(单位)所立?有没有得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如得到同意,便是合法,否则,期设置本身就是违法的!

    既然不能设置,没有权利设置,而你设置了,就是非法设置限高杆,那么,造成了损害,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明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但相关部门没有及时清除,那么,这些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置限高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不符合标准,就应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问题,都是清晰无误地,那么,第二个问题就应该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有没有限高杆的设置标准,这里的限高杆,是否按照了设置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在这个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包括交通标志、限高架都不行。如果有,说明这条公路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了,就是违法的。如果设置了限高杆造成了车辆和人身损害,那么设计、建设、验收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比这个《标准》更高的法律法规的话,这个标准,就应该是被采纳的。

    但是,造成这一起悲剧的限高杆,只有2米——远远低于三四级公路的4.5米的净高标准!

    这说明什么呢——是不是说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彻底避免悲剧上演,所有人都是任重道远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道路修建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很多地方需要进行一些临时的限高、限速等措施。作为司机,一定要减速慢行,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司机还要随时关注乘客的情况,及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作为乘客,“头手请勿伸出窗外”,这是基本的乘车常识。

    而作为公路的管理者和维修者,也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事,在权力规定的清单内行使,权力不能任性,否则,一定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各种不良影响。

    总之,悲剧发生了,分清楚责任,有利于避免悲剧再次上演——这个13岁少年的死,或许才有一些价值!

    希望家长节哀顺变!

    希望孩子一路走好!

    2024-05-0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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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慧娟用户

    看到这个问题想到了著名得道德悖论,一列火车没法刹车,跑到一个岔口,左边道六个孩子在道上玩儿,右边道一个孩子在道上玩儿,司机该走左边还是右边?走左边死六个,走右边死一个,不管司机走哪个道都会有人死,就是多与少得问题,这样看司机都跑不了担责任?但是反过来说,不管是左边道还是右边道上的孩子死了都不怨,火车道上本来就不是玩耍得地方,就是看司机救一个还是救六个得问题了,不管救多少,司机都是救人了!!要我说,谁都没责任,责任就是孩子的家长,不该让孩子坐上边漏半截身体,这是前提,没有家长三孩子坐上面这个前提后面的所有讨论都没有意义。看问题要追源头,看本质,去根儿上分析辩证谁的责任大,去根儿上分析得结果就是:是孩子家长让孩子坐上去没反对家长的责任大点儿,还是孩子不听话非要坐上孩子自己的责任大。不管谁的责任大都是事故一方自家得事儿,跟视频车,限高架一毛钱关系没有!

    2024-05-0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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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怡瑶用户

    大家好,看了诸多分享与评论,我的观点是赞同司机和监护人都付主要责任,限高栏没责任(我在这风吹日晒许多年,就你眼瞎);限高栏存在不是无道理的,资料也说了(不设限高栏你撞山啊),并且很多地方同样有,然后汽车开天窗本来就不是给人坐的、站的,说不好听点,以后汽车能飞能下水,人死了找谁?坐在天窗上哪怕没限高栏,被异物砸死找谁去?

    也有说后车问题的,看热闹的人挺多的,有人躺地上,扶还是不扶?(后车司机也很郁闷,我就不应该跟车,就不应该发视频)。所以啊,做家长就要好好教育孩子安全性,做司机的也要管好自己的地盘(朋友借车出去撞死了怎么办?这个问题多了去了),反正我发现出了问题,都是别人的错借口诸多。这也是任性的结果,家长任性、小孩任性、司机任性。愿不再有这种令人惋惜的事再发生,嗯,搬砖去啦!

    2024-05-0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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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赖修真用户

    中国是一个奇葩的国家,出了事,不指责不守规矩的人,而去更改规矩。比如红绿灯礼让行人!!!

    2024-05-0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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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彤彤用户

    济宁北湖路更是缺德,开始没有限高,等走几公里再限高,大货车想调头都调不过来,限高杆有专人看着,大货车交100元就能过。。。

    纯粹的坑爹。。。。

    山东济宁北湖路和火炬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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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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