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对男女试婚一个月后因男方原因分手,法院帮男方讨回10万“押金”,你支持这种判决吗?

南通一对男女试婚一个月后因男方原因分手,法院帮男方讨回10万“押金”,你支持这种判决吗?
先说我的观点:男方“挺”不容易,女方应当退钱。一 、 简单回顾案情。2015年12月,在南通打工的江西姑娘赵涵(化名),经人介绍认识老乡杨某,确定恋爱关系。按照当地风俗,在外打工的青年经人介绍恋爱后,为了防止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包括同居试婚),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需要全额退还。杨某支付女方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女方辞职回江西与男友同居试婚一个月,发现男友有生理缺陷,提出分手。男方要求复合,遭到拒绝后将女方父女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6.6万元押金。二,法院的判决和理由。在法庭上,女方认为,这起案件是因为原告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不能结婚,她们有权没收“押金”,经法庭询问,男方承认与姑娘同居一个月期间,因自己心理障碍原因,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最后南通崇川法院认为,男方给的16万多元,不管是什么名目,都是根据当地风俗,用于将来缔结婚姻的财务保证,性质应属于彩礼。因为男方有疾,女方出于防止婚姻有名无实虑,提出分手没有问题。但按照当地风俗,“押金”主要保证男方不悔婚,本案中毕竟是女方提出分手,故原则上应当返还“押金”;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判定女方退还男方15万。三,我的观点:南通法院法官的判决合情合理。首先,即使按照江西当地风俗,也是男方有错才会没收押金。但是这起案件中,男方既没有出轨,也没有虐待伤害女方,只是自己生理心理有缺陷,无法行周公之礼。从某种角度说,他是值得同情的人。其次,这次分手毕竟是女方首先提出来的,按照当地规矩,这也是因为“女方原因”导致的不能结婚。再次,这对恋人尽管没有夫妻之实,但是毕竟孤男寡女在一起同居了一个月,从女方将来的婚姻角度考虑,也是有“隐形损失”的,法官酌情扣留了1.6万元,就有类似的情感补偿的考虑在里面,通俗一点说,这一万六可以算作“青春损失费”吧。总结:男有难言之隐,应当退还押金;女有青春损失,应当酌情补偿;好合好散,再见仍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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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弘深用户

    先说我的观点:男方“挺”不容易,女方应当退钱。一 、 简单回顾案情。2015年12月,在南通打工的江西姑娘赵涵(化名),经人介绍认识老乡杨某,确定恋爱关系。按照当地风俗,在外打工的青年经人介绍恋爱后,为了防止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包括同居试婚),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需要全额退还。杨某支付女方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

    女方辞职回江西与男友同居试婚一个月,发现男友有生理缺陷,提出分手。男方要求复合,遭到拒绝后将女方父女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6.6万元押金。

    二,法院的判决和理由。

    在法庭上,女方认为,这起案件是因为原告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不能结婚,她们有权没收“押金”,经法庭询问,男方承认与姑娘同居一个月期间,因自己心理障碍原因,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

    最后南通崇川法院认为,男方给的16万多元,不管是什么名目,都是根据当地风俗,用于将来缔结婚姻的财务保证,性质应属于彩礼。因为男方有疾,女方出于防止婚姻有名无实虑,提出分手没有问题。但按照当地风俗,“押金”主要保证男方不悔婚,本案中毕竟是女方提出分手,故原则上应当返还“押金”;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判定女方退还男方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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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的观点:南通法院法官的判决合情合理。

    首先,即使按照江西当地风俗,也是男方有错才会没收押金。但是这起案件中,男方既没有出轨,也没有虐待伤害女方,只是自己生理心理有缺陷,无法行周公之礼。从某种角度说,他是值得同情的人。其次,这次分手毕竟是女方首先提出来的,按照当地规矩,这也是因为“女方原因”导致的不能结婚。再次,这对恋人尽管没有夫妻之实,但是毕竟孤男寡女在一起同居了一个月,从女方将来的婚姻角度考虑,也是有“隐形损失”的,法官酌情扣留了1.6万元,就有类似的情感补偿的考虑在里面,通俗一点说,这一万六可以算作“青春损失费”吧。

    总结:男有难言之隐,应当退还押金;女有青春损失,应当酌情补偿;好合好散,再见仍是朋友。

    一在人能面化使其各特路根东,导金报织装历红。

    2024-05-06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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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学智用户

    我觉得法院判的结果偏重于男方。我们先分析一下案情:男女“试婚”一个月后,是女方先提出分手的,按照约定,女方应退还押金10万元,这没错,大家有没有想过女方为什么提出分手,是男方有生理疾病不能结婚。事先男方肯定知道自己的情况,为什么还要骗女孩子,这本身就存在欺骗行为。而这女孩子白白陪你一个月,那一个月的误工费、青春损失费、更重要的是名誉损失费才值16000吗?按理那2万元的衣服费是不需要退还的。这女孩子本身要的也不多,女孩子的名节比什么都重要。还好有试婚,如果结了婚这女孩就被你害惨啦!

    这“试婚”嘛,好处也有,坏处也多啊!

    2024-05-06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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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晨用户

    婚姻本来是很美好的一件事,可现代人的婚姻在种种原因之下变得越来越不牢靠,最近在南通就发生了一起试婚失败的闹剧。

    下面是我从长篇大论中提炼出来的有效信息。

    杨某和赵函(化名)一见钟情,不久,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俩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然后杨某根据当地的风俗给了赵家10万元押金,4万元首饰钱,2万元衣服钱和6000元见面礼,共计16.6万元。不久之后,杨某接赵函一起生活,可就在一天早晨赵函哭着跑回来家中,告诉父母杨某那方面不行,怕要不了孩子,所以打算分手,赵函的父母同意了女儿的想法。

    后来杨某要求赵家退还所有钱款,可赵家拒绝了这一要求,之后杨某将赵家告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赵家退还杨某押金10万,首饰钱3万和衣服钱2万,赵家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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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珞珈微评:

    一、试婚有其两面性。

    的以工子进部体还全干每目类名,话步研素习眼。

    积极方面:试婚可以提高婚姻质量,降低离婚率。

    消极方面:试婚不符合社会道德,对后一个人不公平,且试婚易造成社会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

    等起各气什非列,响约便。

    二、法院判得比较合理,试婚本来就是社会契约,不存在法律约束,所以押金应该退给杨某。

    三、说句题外话,每个人都有选择婚姻的权利,这无可厚非,但如果把婚姻完全绑在金钱物质上,那只会日子越过矛盾越多,最后造成不欢而散。

    珞珈微评,品评天下。

    2024-05-06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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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飞鹏用户

    我认为不应该返还这么多,因为男方存在欺诈行为,虽然是女方提出的分手由于是男方存在欺诈行为,有错在先,如果是事实婚姻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而且这种欺诈比有其它身体病症还要恶劣。

    狗屁法官,他是不是也是阳痿不能房事啊,什么叫没有给女方造成实质性伤害,难道只有暴力伤害才叫伤害那,软暴力就不叫伤害了吗,精神伤害就不叫伤害了吗。男方存在生理问题,不能房事,如果是结婚了会给女方生理和心里造成极大的伤害。男方不能房事女方就等于守活寡,这种伤害比身体上实质的伤害还严重。

    双方的约定相当于一种民间契约,签订契约应该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男方开始就隐瞒了病史,这就使契约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违约在先,既然是双方约定过错方不得拿回押金,因为是男方的过错,所以男方不能拿回押金。男方有生理问题,不能房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结婚了就算女方有一点过错,男方也不会提出分手,因为他的生理问题如果实话实说不可有女人再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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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6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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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俊楠用户

    董先生个人观点:

    一,两个不容易的遇到一起,事情就变得麻烦。钱就成了大事。

    二,协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钱肯定是要退的,多少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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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然法院判的很公道,双方略显丢人。

    四,以后走点心,没开始就谈钱,以后咋弄?

    五,不知道是不是这地方的风俗,婚姻是大事,论嫁需谨慎。幸福重要,钱是其次。

    六,下次注意哈,祝万事如意。

    生可三解代少回单报才容,除精严。

    2024-05-06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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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明知用户

    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提出精准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

    经朋友介绍,25岁的杨某认识了赵涵(化名)。两人同龄,都是江西安义老乡。杨某觉得赵涵端庄秀丽,温婉可人,而赵涵也觉得对方憨厚朴实,更有一门精湛的电焊手艺,便互加了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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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江西安义在外务工的男女青年有一条沿袭多年的旧俗,就是经人介绍恋爱后,为防止以后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全额退还。

    二、试婚是否合法?

    首先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试婚的说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的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对于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的是非法同居。

    结合该案来说,江西当地的风俗是男女双方一同外出打工,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防止男方发生情变。但是客观事实上,在未领取结婚证前的同居行为是非法同居。

    为年着现求接海世金科米集究,断委京调该。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来看,试婚显然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因而该种“试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三、“押金”的性质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所谓的“押金”只是一种民间通俗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而且婚约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适用“押金”,且本案“押金”符合彩礼的特征,应属彩礼的范畴。

    笔者认为:所谓押金系双方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行为,本质上系属于合同法律范畴,但是该案当中押金涉及到婚姻关系归属于人身,显然不能视为合同法律关系,同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应当无效的规定来看,该种押金性质上也不能视为婚约缔结的保证。

    本质上,该押金系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所进行的一种物质保证,应当视为“彩礼”。

    四、彩礼返还的条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机全数代展果头,见据除。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该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虽然有进行共同生活,但是本质上仍然并非合法的夫妻,所以案涉当事人提出要求分手之后,男方有权利主张该部分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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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6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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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思美用户

    试婚,既然一开始就是试婚,为什么还要拿出这么多的彩礼钱呢?而且,最后还是因为男方的生理原因分手,个人觉得这个女方很亏!

    就算他们两个没有夫妻之实,但是好歹也同居一个月了,这样不是给女方的名声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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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结婚证的“试婚”,没有法律保障的爱情,最后受伤的还是女孩!这样试婚失败的女孩和弃妇有什么区别?

    就这一对男女,会同意试婚,肯定是双方都是很满意对方的,但是靠一种态度或责任感来保障试婚原本是很可疑的,“试婚”也因为缺少法律的保护而显得脆弱,这种松散的婚姻形式更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堪承受之痛。

    试婚失败了,男孩拍拍屁股走人了,女孩呢?说不定还要被别人指责。

    又及资九东证信今音布际素技。

    而且,万一试婚的阶段怀孕了,男孩又不想负责,女孩该怎么办?这未婚先孕,免不了又要被人诟病!

    再先来看看那十万块具体是干嘛?

    双方"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

    我来对所本政样品手则压,感构院。

    后来因为男方的原因,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换彩礼钱闹上法庭。

    近日南通中院判决,被告赵氏父女退还男方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黄金首饰。

    老实讲,男方没有出轨,就是自己的生理原因造成的分手,女方偿还十万块也无可厚非,但是这还是会给女孩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既然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有生理缺陷,为什么不和女孩讲明白呢?为什么还要去撩女孩呢?这男孩一开始就是在欺骗女孩,这样的男孩不要也罢!

    2024-05-06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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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俊明用户

    不支持,开宗名义,首先要讲的就是这起‘试婚闹剧’中的一个契约精神。法院帮男方讨回十万押金的理由在于这十万块钱属于礼金,婚姻未成因此可以退还礼金,但是‘试婚’这个形式等于双方默认了两者契约的存在。双方分手即意味着契约的结束,而且主要过错方在于男方杨某。更关键的是,男方在这起契约中隐瞒了自身生理能力的缺陷,也就是说契约在形成之前就缺少了双方的平等性,这一点对于女方而言可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在社会对于婚姻约定俗成的认识中,实质性的男女关系是被普遍默认的一点。综上所述,男方在这场闹剧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只不过问题是这个契约是双方默认的而不是白纸黑字的契约,但就算如此,契约精神也不应当被忽视!因此法院的立足点本身就应该基于契约是否成立,而非婚姻关系是否形成。退一万步讲,就算婚姻关系形成了,女方再因为男方的生理原因提出分手,那法院也可以说,在试婚的一个月里,你已经接受了这个现状了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2024-05-06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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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槐用户

    1.唉,民间不成文的规矩是,因男方原因不愿意了,以前男方所付支出全白搭了;若女方不愿意了,应分文不短退回。但在实践中,因男孩多女孩少,女孩多不愿意,女方花了钱多不愿退还,以至因彩礼造成的恶性事件不断。

    2.今天的这个事是试婚,男女两方都同意了未婚同居一个月。男方先前付了押金等15万。男方先不愿意了,按民间说15万元应全打水漂。但这不符合法律。已试婚了,也未结婚,又未产生负产品,如意外怀孕,应大部分退回。

    3.何为押金?就是民间预先得成约定,因十万元款额太大,又有2万衣服钱加3万首饰钱,也难于获得法律支持。打个比方,张三与李四打赌或赌牌输了10万元,或输了老婆,法院是不会支持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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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基本支持法院判决,因是男方先提出离婚,如果确实不是女方过失,未有欺骗(如石女、不生等),男方也得少受点损失。不妨那2万衣服钱别退,也算是对女方补偿的一点安慰!

    2024-05-06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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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飞鸿用户

    关注社会热点,回答社会问题,分享个人观点,探讨解决办法。我是西门白甫。

    法院的做法完全正确。"试婚"只是当地一种社会风俗,不受法律保护。尽管两人一起生活了一个月,但从法律角度讲,没有领证,只能算婚前恋爱同居,10万押金也只能算彩礼。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女方接受彩礼,分手应退还男方。

    按法律规定,女方接受男方的其它财物也应退还,因为,尽管他们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但由于男方心理原因,并未行成夫妻之事。但尽管未形成夫妻之实,在试婚中,女性毕竟在精神上受到损失,在以后的婚姻中也会有一定影响,所以,其余6万余元不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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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婚"是历朝历代皇室的专属,为了保障皇室子孙多多的繁衍和高高的质量,皇室子孙十三四岁就结婚,甚至更早。为了让年龄太小的皇室子孙了解懂得房事,婚前都要让其他宫女或者贴身丫鬟亲身教导,也就是试婚。

    在到开平重结党程图百,权林究太。

    其实,如今男女婚前性行为、同居已经很普遍,虽没说是"试婚",但和"试婚"没什么区别。尽管现在人们的观念发生变化,但这种情形利少弊多,且不受法律保护,分手时容易出现经济纠纷,不值得提倡。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观点!

    2024-05-06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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