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董事长旅游时被猴子蹬石砸死,应该如何问责和赔偿?

冠生园董事长旅游时被猴子蹬石砸死,应该如何问责和赔偿?
论随身携带大白兔奶糖的重要性!,又调皮了!说了不要乱扔石头,砸到花花草草就不好了!这下好了吧!砸死人了吧!但是我个人十分疑惑的是:这只‘猴子’太聪明,竟然知道目标几点几分几秒 到哪里!个人认为:游客作为消费者,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既是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其有向游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产品的责任,在游客到达风景区之前,应该对景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以达到安全标准,然后才能允许游客进入景区。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小寨沟风景点,显然没有尽到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的责任,导致了消费者在使用其产品过程中发生了不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死亡。因此,云台上风景名胜区应为猴子蹬掉石头砸死游客负责。也许有人会说,猴子的行为不受人控制,猴子蹬掉石头是无法避免。其实,这才是认识误区的所在。猴子的行为虽然不受人控制,但景区却可以通过人工排查、清理掉山上松动的石头,以保证猴子不会蹬掉石头。因此,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应为上海冠生园集团董事长翁懋在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被猴子蹬掉石头砸死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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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东海用户

    论随身携带大白兔奶糖的重要性!,又调皮了!说了不要乱扔石头,砸到花花草草就不好了!这下好了吧!砸死人了吧!

    转近载或者精引用布安本文者内容请注明来源于芝士回答

    但是我个人十分疑惑的是:这只‘猴子’太聪明,竟然知道目标几点几分几秒 到哪里!

    个人认为:

    游客作为消费者,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既是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其有向游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产品的责任,在游客到达风景区之前,应该对景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以达到安全标准,然后才能允许游客进入景区。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小寨沟风景点,显然没有尽到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的责任,导致了消费者在使用其产品过程中发生了不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死亡。因此,云台上风景名胜区应为猴子蹬掉石头砸死游客负责。也许有人会说,猴子的行为不受人控制,猴子蹬掉石头是无法避免。其实,这才是认识误区的所在。猴子的行为虽然不受人控制,但景区却可以通过人工排查、清理掉山上松动的石头,以保证猴子不会蹬掉石头。因此,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应为上海冠生园集团董事长翁懋在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被猴子蹬掉石头砸死而负责。

    2024-05-09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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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亚雪用户

    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是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景区游玩受伤,首先可以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

    未经芝士总回答允许不得转载八本文内容,否则斯将式清视为侵权

    第二是景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三全利道最果,边放队争响派。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应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做出防范说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判断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给游客购买景区门票就是景区与消费者的合同表现形式,因此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告知等。景区的管理人对景区疏于管理,安全防范工作未到位,造成损害的发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权利,也可向旅行社和旅游景点的管理人主张共同赔偿权利。

    江西曾朝阳律师 法律卫士首席推荐律师

    中对化它还心原第并件,转积许群率易。

    微信公众号:jdzlszcy

    2024-05-09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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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昊宜用户

    昨天看到这个消息的小编也是惊呆了。是被猴子蹬掉石头砸中身亡。感觉死的好冤啊。。。

    许多人以为,猴子是野生动物,其行为不受人控制,其犯下的过错不受法律制约。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虽然猴子是野生动物,其行为不受人控制是事实,但游客是在风景名胜区被猴子蹬掉石头砸死的,风景名胜区就要应负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对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转载或分于数者引用本记文内容请注明来源于芝如士回答

    冠生园董事长作为消费者,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既是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其有向游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产品的责任,在游客到达风景区之前,应该对景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以达到安全标准,然后才能允许游客进入景区。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小寨沟风景点,显然没有尽到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的责任,导致了消费者在使用其产品过程中发生了不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死亡。因此,云台上风景名胜区应为猴子蹬掉石头砸死游客负责。

    有也部新系件回口华技,半存眼火。

    2024-05-09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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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蒿宏康用户

    石头负直接责任,猴子负间接责任(属于非故意误伤),景区管理员负主体责任(因为管理不善),旅行社负法律责任(因为已经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冠生园负道义责任(那么大的老总居然让人家跟旅行社出游,丢不丢大企业的脸?),媒体负传播责任(天上掉下个石头,真还就砸了个老总),广大网友不负责任(只顾转发分享的网友啥时候考虑过负责任?注意重音位置!)

    2024-05-09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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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丁文用户

    冠生园董事旅游出事,景区和旅行社是否面临天价赔偿?

    未必。

    景区旅游意外伤害,游客或是“第一责任人”。

    转载小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称于面国六芝士回答

    回答“冠生园董事长旅游时被猴子蹬石砸死,应该如何问责和赔偿”这个问题得第一步,首先要明确的是,谁要来为翁先生得死负责。

    面之合见志达段,技支团。

    游客旅游意外是一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家水自去内但此无料几西据改目,类华消适圆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

    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也就是说,一场旅游纠纷,纠纷三方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者”三方构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得“景区”“旅行社”和“游客”。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本案得责任划分。

    1、景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翁先生商界戎马一生,如今在景区意外身去,却有可能是因为一只“猴子”。景区管理机构作为事发地点得直接管理者,自然难辞其咎。

    而此案有意思得地方在于,网上流传得景区调查结论,却有意凸显了“猴子践踏导致落石”这一细节,不免让人感觉景区有拿“第三猴”逃避责任之嫌。

    事实上,猴子自然不能被归类为“第三人”,因此无论落石是不是猴子干的,真正断定景区是否要为翁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则要视景区是否对落石或有饲养和野生动物可能带来得危险尽到了足够得提示义务和管理责任。

    正如有分析人士指出“无论是不是猴子造成,这是发生在景区的事故,景区不可能一点责任也不承担。如果是猴子导致的,那么就是景区管理的漏洞,如果并非猴子造成,那么就是景区对于山体或设施运营维护的问题。”

    2、旅行社

    作为旅游辅助者,旅行社自然对游客得旅行安全负有保障和提示义务。其义务来源来自于《侵权责任法》及游客事前与被侵权人签订得旅游合同。因此在处理本案时,要视旅行社领由人员得管理和提示义务是否尽到来划分责任。

    而此案得另一难点,则在于据媒体披露,网传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报告”中,“上海野驴国际旅行社”是组团社。但有媒体记者在网络搜索,涉及“上海野驴国际旅行社”的电话均未打通。在上海旅游局网站,已经注册的旅行社中也没有与“野驴”相关的旅行社。

    那么,“野驴”究竟是旅行社还是“自助游社团”就成了翁先生追索赔偿得关键问题。是旅行社,自然一切好说,按照法律规定划分责任即可。而如果是“自助游社团”,则其属于交钱组织出游得“野团”,还是免费得因共同兴趣而一起出行得“自助游”则将直接决定“野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说,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比如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活动。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游客

    由于旅游产生得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因此要根据景区、旅行社、游客三方得过错情况,划分责任范围。本案中,翁先生是否接到了来自景区或旅行社给出得安全提示,是否一意孤行前往危险地区等事实,也是其是否需要为自己承担过错得重要事实。而这一部分我们有待于警方调查结果得公布。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些旅行意外得案例。

      “2014年夏天,张先生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浙江诸暨五泄风景区二日游,张先生携妻儿一同参加。第二天中午,张先生一家随团从景区折返,途经第五泄瀑布至第四泄瀑布的山路时,张先生年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意外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救助,旅行社导游也及时赶到现场配合施救并陪同送医。但是,张先生却因伤重于当天不治身亡。

      2014年12月,张先生的家属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都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6万余元。

      长宁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23.5万余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准予其补偿原告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而法官得判决依据是: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侯欣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证据表明,随团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以及进入五泄风景区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意外发生后,导游当即知晓并赶往事发地点,协同他人共同对张先生进行救助,并陪同护送张先生就医,其间没有任何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的地方。因此,涉案旅行社在本案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张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景区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侯欣琳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新闻报道表明,景区管理者明确表示,当地安监部门已经要求对景区内栏杆进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可以确认,栏杆间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景区管理者应对其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侯欣琳说,张先生作为神志清醒,对外界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环境危险与否以及钻出护栏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正常的判断,但在看到儿子滑出栏杆坠落山崖时,张先生未能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而贸然为之,虽因事发突然并且救子心切,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存有的过失,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责任划分得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责任主体对旅游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作为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和旅游服务的接受者,旅游者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

    首先,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由于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都是专业机构,在自身责任防范上有比较规范和成熟的做法,因此,游客一旦在旅行中发生人身损害,想要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对游客所负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

    再次,从一般生活常理可以推知,人们对自身安全的关注程度必然大于他人。因此,相比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而言,游客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在责任划分好得基础上,我们再来探讨赔偿就简单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翁先生家属可向法院起诉,申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计算方式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24-05-09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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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小晗用户

    具体责任分割要看具体情况。首先是景区责任,景区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排除危石,增设栏网,合理设计线路、步道,增加标识、提示等等。游人自行脱离步道或景区规划的活动区域,造成伤害的,减除或减少景区责任,景区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分担责任。二是旅游公司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提示、警告、劝阻及配合协调景区导游引导游客安全游玩,游客不听劝阻、擅离团队、擅离线路或危险行为、危险动作的/,排除或减少旅游公司责任,旅游公司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分担责任。三是游客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和责任。四,事故处理责任,应由旅游公司配合事主,由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旅游、安监等部门处理,由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2024-05-09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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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灿树用户

    受伤者去旅游,旅游公司是责无旁贷地要注重旅客人身安全的。伤者被野猴错伤害,这原本就是意外伤害事故,如果旅游公司在组团出游时为每位游客买了人身意外险种,旅游公司就可以直接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景点是收费服务行业,游客出了意外,景点单位也要负一部份赔偿责任。

    2024-05-09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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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洪宇用户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就是这样。所以猴子蹬石,砸死人,就应该调查猴子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办不就行了。对了,再检查一下猴子有没有间歇性精神病。以防误判。

    2024-05-09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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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芸莹用户

    如果是一个平常游客,还会这样得到重视吗?

    2024-05-09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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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昱洁用户

    首先到他们集团卧底采访普通工人,看看工人怎么看待董事长!接着接触一线领导看看他们怎么看懂事长!估计到了这个时候,事情就清楚了!

    2024-05-09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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