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我发了offer,结果又因薪资问题不录用我了,怎么办?

公司给我发了offer,结果又因薪资问题不录用我了,怎么办?
Offer中文名称是录用通知书,从性质上属于要约,劳动者只要同意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答应到用人单位上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本案中,劳动者已经同意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无法工作工资损失、购买办公电脑造成的损失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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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宇菲用户

    Offer中文名称是录用通知书,从性质上属于要约,劳动者只要同意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答应到用人单位上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

    本案中,劳动者已经同意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无法工作工资损失、购买办公电脑造成的损失等损失。

    2024-05-05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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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粟敬曦用户

    题主您好,首先对您的遭遇,我表示同情。在整个事件中,你做了积极的准备和配合,而单位出于其内部管理的原因导致已经发出的OFFER泡汤,是有责任的。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我分两方面回答您的问题。一方面是就此事件简单分析一下,并给出明确观点;另一方面,对您以后的应聘行为给出建议。

    转载或者全引用本文内容请到去道注明来源于芝士林回答

    首先,我先梳理一下题主的遭遇。

    整个事件分为三个阶段。

    工它气结济风织连难史感写始。

    1.第一阶段,面试完毕,之后企业给你正式OFFER.

    企业行为:

    在面试结束后,企业认为你适合“档案管理员”岗位,并且正式发送OFFER给你。

    OFFER的具体内容你没有提到,但是有三个基本信息是明确的。

    A.入职岗位为“档案管理员”

    民现样向只长区例,且备。

    B.自备电脑,入职后按照120元/月标准进行电脑补贴

    C.准确的入职报道日期是2019年5月27日

    应聘者行为:

    A.收到OFFER

    B.同意入职

    C.按照OFFER内容要求,已购置电脑一台。

    特别强调的是,5月23日,用人方与应聘者再次确认入职事宜,均没有异议。

    2.第二阶段,转变:薪资问题出现第一次风波

    在双方已经确认OFFER内容的情况下发生了下列后续行为。

    企业:

    A.人事经理再次联系面试者内容为薪资事宜

    B.人事经理代表企业传达关于“档案管理员”薪资标准的意见,年薪不能超过6W。其理由依据为企业总经理指令,指令来源为内部意见不一致。

    面试者:

    A.与企业人事经理进行有效沟通

    B.就企业薪资调整意见表态:同意自己入职的岗位薪资标准调整为年薪不超过6W。

    在第二阶段,企业的主要行为是调整薪资标准,经面试者同意后,视为双方重新达成一致意见。

    3.第三阶段,波动之后的专向:企业停招,宣布已经达成的意见无效

    在第三阶段,企业终于转向到实质性问题上。

    A.5月26日,对方人事经理再次联系应聘者,目的是推迟报道日期。原因是“档案管理员”一职的直管经理出差武汉总部。

    B.5月29日,面对面试者的追问,企业人事经理表态:不能录用,暂停招聘。原因是其内部对目标岗位的薪资意见不一致。

    第三阶段,个人表现:

    A.被动等待

    B.被通知录用取消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发现,企业和面试者的几个特征:

    1.企业一开始是主动的,并且发送给了面试者具有详细准确信息的OFFER,但是在不久之后,出现变动并最后取消录用。该过程完全是其自己一方主导,没有外界干预。至于其内部争议、争吵等问题,都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与面试者无关。

    2.面试者在整个过程中是被动的。从收到OFFER开始在入职时间、入职前办公准备以及目标岗位的薪资调整方面密切配合,履行了自己应有的责任。

    所以,对于面试者和企业来说有这样两个结论性结果:

    1.企业负有完全责任。企业在书面通知面试者入职的条件下,擅自改变议定薪资标准并最后单方面取消对面试者的录用。负有完全的责任。

    2.面试者在这个过程之中密切配合,对于最后没有顺利入职,没有责任。并且,为了顺利入职,按照企业OFFER的要求,花费资金购置了电脑,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失。

    面对这次事件的处理,我个人有三个意见:

    意见一:忍下去。如果你觉得再和企业计较很麻烦或者没有勇气找他们理论,那就吃个哑巴亏,以后别再吃亏就好。

    意见二:如果你想和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先找对方的人事经理沟通。可以申明自己的观点:此次事件完全由企业一方造成,要么继续履行OFFER上的责任,要么赔偿自己购置电脑的损失。争取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

    意见三:如果对方拒绝协商,而你又不想罢休,那么按照下面的意见来:

    1.企业有责任。

    从原则上讲,个人与公司争议解决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形成,对方只发了一个OFFER不代表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只属于合同法之中合同订立的调整范围。但这不意味着企业不用承担责任。

    2.OFFER

    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途径讲,OFFER属于要约,已经发出就有法律效力。而要约的取消,必须在“被要约人”,也就是题主,做出承诺之前。事实上,在一开始题主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做出了对于要约的承诺。

    3.即使被要约人不承诺,有两类要约不可取消:

    A.要约人做出了承诺期限。一般只要在OFFER上写明几月几日报到,就是要约期限的承诺。很明显,在OFFER中,企业承诺让面试者2019年5月27日报到。这样的OFFER是不可撤销的。

    B.被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题主为了履行入职后的工作要求,已经提前购置了电脑,这就是为后溪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其他情况,比如被要约人因为新的入职要求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也属于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OFFER同样不可撤销。

    解决办法: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题主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有承诺、有准备,但是个人权利遭到了侵害。请保留OFFER和全部的面试、通讯及来往记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至于具体赔偿的金额,要根据具体损失来进行认定。

    关于此次事件的个人观点:

    1.尽管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企业与面试者的相互行为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必须以尊重他人正当权益为前提。

    2.在面试或者入职之前,无论企业如何要求,希望个人自己出资或者出费用的事情尽量回避。以免造成没有必要的损失。

    3.题主没有入职不是不幸的事,而是值得庆幸的事。像这样反复无常的企业,内部充满矛盾和斗争的企业不去也罢。

    4.作为职场人,在职业选择和企业选择上要做足功课。尽量对对方的情况进行客观的了解和分析。尤其不要为其表面宣传和硬件条件所迷惑,知道自己有什么,自己能做什么,自己想要什么才是最重要的。

    在职场上有挫折都是正常的,吃亏不一定是坏事,只要我们抱定努力前行、不怕困难的信心,坚定自己成长和奋进的心态,将来一定会大放光彩的。每一次挫折都是你前行的台阶。

    更多职场观点,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指尖视野”,谢谢!

    2024-05-05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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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佳文用户

    文档版或者纸质版的Offer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可以申请赔偿或者仲裁。

    2024-05-05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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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雅宁用户

    公司在未和你签订合同前,任何口头约定都只是意向,现未正式录用你也属正常,至于你为工作而购买的电脑可与公司协谈解决。

    2024-05-05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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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玉敏用户

    电脑给他们,让他们自己出钱。这个就有点过分了。

    2024-05-05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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