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用了!1、如果不用负法律刑事责任,你看谁不爽,故意引诱别人强奸你,然后在把别人杀了,那不乱套了?2、事实证明,别人强奸你的时候,你如果不配合,导致别人那哪儿折断了,你也是要负责的!3、至于抢劫和抢夺,这是两个概念,这两种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刑事责任大相径庭,而这两种行为定性,一般人是分不清楚的,所以,不管是抢夺也好,抢劫也罢,能跑则跑,跑不了就乖乖给了吧,别到最后,折了夫人又赔兵。4、最后,靠法律保护自己,不如靠拳头保护自己来的管用见效!小偷偷你一次,你报警,抓了也就呆两天,揍他一顿(有分寸啊,别揍坏了),他还能长点儿记性 回复 孙子墨用户 当然用了!1、如果不用负法律刑事责任,你看谁不爽,故意引诱别人强奸你,然后在把别人杀了,那不乱套了?2、事实证明,别人强奸你的时候,你如果不配合,导致别人那哪儿折断了,你也是要负责的!版权归芝士回答网有站往或原作者其十想所有3、至于抢劫和抢夺,这是两个概念,这两种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刑事责任大相径庭,而这两种行为定性,一般人是分不清楚的,所以,不管是抢夺也好,抢劫也罢,能跑则跑,跑不了就乖乖给了吧,别到最后,折了夫人又赔兵。4、最后,靠法律保护自己,不如靠拳头保护自己来的管用见效!小偷偷你一次,你报警,抓了也就呆两天,揍他一顿(有分寸啊,别揍坏了),他还能长点儿记性为年动工形式接区六书,商连构率层京。 2024-11-22 1楼 回复 (0) 丁晟春用户 在正在施行的抢劫强奸杀人绑架等极度危险的犯罪行为时,实施的一切阻止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防卫被称为特殊防卫,是被称为有效的正当防卫。当然这是书上说的理论知识,具体事务问题关键在于实施行为的时机,也就是这个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你采取的措施,不能在这个犯罪行为结束后或者未发生时。在我们遭遇抢劫强奸时,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力量悬殊。不能期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进行反抗,所以在这种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时,你可以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对方行为。注意的地方一个是时机在对方行为正在发生时,第二是你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阻止对方行为还不是有故意致人死亡的意思表示 2024-11-22 2楼 回复 (0) 范启富用户 阳江一中学生阿华与其弟阿勇,在市区遭遇阿建(均为化名)等7名未成年人结伙抢劫,拒绝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受到对方围殴,阿华当场反抗,在追打的过程他持刀自卫致阿建当场死亡。日前,江城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阿华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无罪,遂将其当庭释放。转载或候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出明采来接源复于芝士回答被告人阿华出生于1995年7月,案发前在阳江市区某中学读高二。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阿华与弟弟阿勇行至市区马南垌附近时,被阿建等7名少年(后6人均另案处理)拦停围住,阿建一伙抢走阿勇身上的10元钱后,转向阿华索取财物但遭到对方拒绝,阿建等人遂对阿华进行殴打,阿华随即徒手反击。在追打的过程中,阿建等人持砖块击打阿华的头部。随后,阿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制尾刀朝阿建的左颈上部、左肩胛区各刺一刀,致对方当场死亡。当天上午11时许,阿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建是被单刃锐器捅刺左颈上部致左颈外动、静脉完全断离,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属他杀。被告人阿华体表有三处损伤,系轻微伤。去年6月24日,江城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华犯故意伤害罪。江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死者阿建伙同他人对阿华、阿勇兄弟俩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阿华实行反抗,遭死者殴打,阿建的6名同伙也围殴阿华,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被告人阿华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了阿建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华持刀致死阿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江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4-11-22 3楼 回复 (0) 孙海维用户 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是为了保卫个人、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他人的伤害的行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经芝士回府答允许不得行转载本想文内容,运否则将视为传侵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防卫过当,即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成行设基资路,战清持近型适。其基本特征是:(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和水业象常强光极离元按。(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若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可以根据主观及客观因素在量刑上给予酌定。。法律上还存在一种无过当防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且防卫不过当,杀死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要对如何构成防卫过当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三、相关知识链接: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 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 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 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 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 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 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2024-11-22 4楼 回复 (0) 李璜颢用户 说一下我的情况,本人身高185,练习散打多年,亲身经历过那次轰动全国的云南昆明恐怖袭击案,当时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其他三个要好的兄弟(他们也是习武多年,个子和我差不多高)在站外等下午的火车,突然看见30米外有三个新疆模样的人各拿一把砍刀朝站里面跑过来,而且从当时的情况就可以直接看出他们是见人就会砍,我们4个本想过去制服那几个歹徒的,但想想还是跑到了安全的地方去了,事后新闻就报出了这次被歹徒砍死了几十人的恐怖事件,我们几个事后当时心里挺内疚的,因为我们4个冲过去完全有能力制服那几个歹徒,但是仔细想一想心里也不内疚,原因是:如果我们冲过去肯定是会造成歹徒和我们这边互相有伤的甚至会死的,前面我说过了我们4个完全有能力制服这4个歹徒,前提是我们在没有受伤的情况下有能力制服歹徒,但是我们的法律是在我们先要被歹徒砍一刀的情况下才能去制服,这我们就没有把握在受伤的情况下去制服歹徒了………………可能有人看到这里就有人会说,出了这么大的事就算你们没有受伤把歹徒弄死了国家也会说你们是正当防卫的,是的,你说的没错,关键是在歹徒还没有杀死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把歹徒给弄死了,这就是关键,你想想,现在是你已经知道了歹徒杀死了几十人,是个大事,但是当时歹徒还没有杀死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把歹徒弄死了,国家会认为歹徒去杀人的行为是大事吗?……………………所以说在中国我们心里不会内疚,如果当时是在国外,我们几个肯定会考虑都不考虑的直接会挺身而出去制服犯罪分子的,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后顾之忧,而且会捧为英雄,而且还有奖金,在中国,不要说捧为英雄,你都有可能下辈子在牢房里面呆了…………………… 2024-11-22 5楼 回复 (0) 莫小雅用户 主要看时机,侵害正在进行就不要负责!举个栗子:坏人拿刀捅你,你拼着挨一刀把他推下楼摔死了,这个基本没事;坏人捅你,你躲开了,他要跑路,你推一把,你就完了……简单说,他打你,你可以还手;他不打了,你也不能打;他打一下就跑,你就懵逼了,追上了也不能打回来......但可以制服,不造成太大的伤害下限制行动等警察是可以的。捆绑之类的估计也不行……未经芝士回答允信领许不得转载本水文内容,得否则将近视为侵权总之,不到生死关头不要乱来,到了生死关头也要冷静,摆脱危险可以,制裁坏人不是我们的事…… 2024-11-22 6楼 回复 (0) 酆春景用户 这是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应该先看一看法律怎样规定!《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经芝士回答允许不线得转载关本通文内容,否几则将视为经侵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工民本向此常别指再节许,布历太专县。——对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杀了也就杀了,不算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把与质资几极收张布团,适属铁。——对于小偷,如果小偷拿出匕首之类的凶器企图威胁你,那么,他就不再是小偷了,他的行为构成入室抢劫或拦路抢劫,如果再搏斗中将其失手杀死,也不算防卫过当。——如果你是一个武术高手,能够轻易制服歹徒,你却杀了他,是应该负责任的。比如,故意挑逗激怒对方,然后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两个人打架,互殴或者群架,不存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多大伤害就要负多大责任。如果互殴的一方突然拿出匕首之类武器的话,另一方的防卫就可能是正当防卫,是可能,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受侵害方突然杀了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不能够以某个人可能实施犯罪为理由主动攻击对方,这样做不属于正当防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024-11-22 7楼 回复 (0) 饶上荣用户 我最大的疑问是一帮专家研究法律条款的时候,是喝了82年的黑毛铁观音吗?是出现幻觉还是对犯罪分子同情心泛滥,一些小罪处罚力度不大可以、比如吃霸王餐、招那啥、违法上访等、这都侵害到生命威胁了,还跟犯罪分子谈四书五德?看看人家发达国家、一言不合可以空手打架,打完各走各的,但是如果你敢进我家,或者对我和家人有威胁的时候,怎么杀都不犯法 2024-11-22 8楼 回复 (0) 载红梅用户 我觉得防卫过当这件事情作为刑事罪就有点过了,附带一点民事赔偿是应该的。假如我们追一个小偷,他被车撞死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确实要我们负责任的,说实话,这不是什么正能量。但是又能怎么办呢不合理的地方很多,比如说有人向你们家入室抢劫去,你把他打死了,你还要坐牢呢!物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我们国家的基本形式不是私有制。所以在宪法依据上,没有办法。 2024-11-22 9楼 回复 (0)
当然用了!
1、如果不用负法律刑事责任,你看谁不爽,故意引诱别人强奸你,然后在把别人杀了,那不乱套了?
2、事实证明,别人强奸你的时候,你如果不配合,导致别人那哪儿折断了,你也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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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于抢劫和抢夺,这是两个概念,这两种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刑事责任大相径庭,而这两种行为定性,一般人是分不清楚的,所以,不管是抢夺也好,抢劫也罢,能跑则跑,跑不了就乖乖给了吧,别到最后,折了夫人又赔兵。
4、最后,靠法律保护自己,不如靠拳头保护自己来的管用见效!小偷偷你一次,你报警,抓了也就呆两天,揍他一顿(有分寸啊,别揍坏了),他还能长点儿记性
为年动工形式接区六书,商连构率层京。
在正在施行的抢劫强奸杀人绑架等极度危险的犯罪行为时,实施的一切阻止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防卫被称为特殊防卫,是被称为有效的正当防卫。当然这是书上说的理论知识,具体事务问题关键在于实施行为的时机,也就是这个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你采取的措施,不能在这个犯罪行为结束后或者未发生时。在我们遭遇抢劫强奸时,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力量悬殊。不能期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进行反抗,所以在这种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时,你可以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对方行为。注意的地方一个是时机在对方行为正在发生时,第二是你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阻止对方行为还不是有故意致人死亡的意思表示
阳江一中学生阿华与其弟阿勇,在市区遭遇阿建(均为化名)等7名未成年人结伙抢劫,拒绝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受到对方围殴,阿华当场反抗,在追打的过程他持刀自卫致阿建当场死亡。日前,江城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阿华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无罪,遂将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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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华出生于1995年7月,案发前在阳江市区某中学读高二。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阿华与弟弟阿勇行至市区马南垌附近时,被阿建等7名少年(后6人均另案处理)拦停围住,阿建一伙抢走阿勇身上的10元钱后,转向阿华索取财物但遭到对方拒绝,阿建等人遂对阿华进行殴打,阿华随即徒手反击。
在追打的过程中,阿建等人持砖块击打阿华的头部。随后,阿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制尾刀朝阿建的左颈上部、左肩胛区各刺一刀,致对方当场死亡。当天上午11时许,阿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建是被单刃锐器捅刺左颈上部致左颈外动、静脉完全断离,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属他杀。被告人阿华体表有三处损伤,系轻微伤。
去年6月24日,江城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华犯故意伤害罪。江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死者阿建伙同他人对阿华、阿勇兄弟俩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阿华实行反抗,遭死者殴打,阿建的6名同伙也围殴阿华,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被告人阿华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了阿建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华持刀致死阿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江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是为了保卫个人、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他人的伤害的行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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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防卫过当,即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成行设基资路,战清持近型适。
其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和水业象常强光极离元按。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若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可以根据主观及客观因素在量刑上给予酌定。。法律上还存在一种无过当防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且防卫不过当,杀死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要对如何构成防卫过当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三、相关知识链接: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 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 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 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 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 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 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说一下我的情况,本人身高185,练习散打多年,亲身经历过那次轰动全国的云南昆明恐怖袭击案,当时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其他三个要好的兄弟(他们也是习武多年,个子和我差不多高)在站外等下午的火车,突然看见30米外有三个新疆模样的人各拿一把砍刀朝站里面跑过来,而且从当时的情况就可以直接看出他们是见人就会砍,我们4个本想过去制服那几个歹徒的,但想想还是跑到了安全的地方去了,事后新闻就报出了这次被歹徒砍死了几十人的恐怖事件,我们几个事后当时心里挺内疚的,因为我们4个冲过去完全有能力制服那几个歹徒,但是仔细想一想心里也不内疚,原因是:如果我们冲过去肯定是会造成歹徒和我们这边互相有伤的甚至会死的,前面我说过了我们4个完全有能力制服这4个歹徒,前提是我们在没有受伤的情况下有能力制服歹徒,但是我们的法律是在我们先要被歹徒砍一刀的情况下才能去制服,这我们就没有把握在受伤的情况下去制服歹徒了………………可能有人看到这里就有人会说,出了这么大的事就算你们没有受伤把歹徒弄死了国家也会说你们是正当防卫的,是的,你说的没错,关键是在歹徒还没有杀死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把歹徒给弄死了,这就是关键,你想想,现在是你已经知道了歹徒杀死了几十人,是个大事,但是当时歹徒还没有杀死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把歹徒弄死了,国家会认为歹徒去杀人的行为是大事吗?……………………所以说在中国我们心里不会内疚,如果当时是在国外,我们几个肯定会考虑都不考虑的直接会挺身而出去制服犯罪分子的,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后顾之忧,而且会捧为英雄,而且还有奖金,在中国,不要说捧为英雄,你都有可能下辈子在牢房里面呆了……………………
主要看时机,侵害正在进行就不要负责!举个栗子:坏人拿刀捅你,你拼着挨一刀把他推下楼摔死了,这个基本没事;坏人捅你,你躲开了,他要跑路,你推一把,你就完了……
简单说,他打你,你可以还手;他不打了,你也不能打;他打一下就跑,你就懵逼了,追上了也不能打回来......
但可以制服,不造成太大的伤害下限制行动等警察是可以的。捆绑之类的估计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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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到生死关头不要乱来,到了生死关头也要冷静,摆脱危险可以,制裁坏人不是我们的事……
这是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应该先看一看法律怎样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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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工民本向此常别指再节许,布历太专县。
——对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杀了也就杀了,不算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把与质资几极收张布团,适属铁。
——对于小偷,如果小偷拿出匕首之类的凶器企图威胁你,那么,他就不再是小偷了,他的行为构成入室抢劫或拦路抢劫,如果再搏斗中将其失手杀死,也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你是一个武术高手,能够轻易制服歹徒,你却杀了他,是应该负责任的。比如,故意挑逗激怒对方,然后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两个人打架,互殴或者群架,不存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多大伤害就要负多大责任。如果互殴的一方突然拿出匕首之类武器的话,另一方的防卫就可能是正当防卫,是可能,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受侵害方突然杀了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能够以某个人可能实施犯罪为理由主动攻击对方,这样做不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我最大的疑问是一帮专家研究法律条款的时候,是喝了82年的黑毛铁观音吗?是出现幻觉还是对犯罪分子同情心泛滥,一些小罪处罚力度不大可以、比如吃霸王餐、招那啥、违法上访等、这都侵害到生命威胁了,还跟犯罪分子谈四书五德?看看人家发达国家、一言不合可以空手打架,打完各走各的,但是如果你敢进我家,或者对我和家人有威胁的时候,怎么杀都不犯法
我觉得防卫过当这件事情作为刑事罪就有点过了,附带一点民事赔偿是应该的。假如我们追一个小偷,他被车撞死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确实要我们负责任的,说实话,这不是什么正能量。但是又能怎么办呢不合理的地方很多,比如说有人向你们家入室抢劫去,你把他打死了,你还要坐牢呢!物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我们国家的基本形式不是私有制。所以在宪法依据上,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