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抵押物过户的规定是怎样的 按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作为抵押权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这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回复- 徐文轩用户2024-11-21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抵押物过户的规定是怎样的 按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作为抵押权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这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