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回复 蔡沛璇用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024-11-22 1楼 回复 (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