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频来看,这个限高竿不仅有责任,而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看到很多人的评论,都把责任归为孩子和司机,我觉得呢,我们应该把事情分开来看,孩子一方的过错肯定是有的,我们先不说孩子。从另一方来看,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限高竿的高度?孩子加上车身多高?第二,这是条什么路?把限高竿设在弯道附近。第三,为什么把限高竿设在路途中?大家都知道,车辆一但上路,就放开了跑,等发现自己车辆超高,一脚刹车,停在路中央。车辆超高以后怎么调头?车辆被削顶前段时间不是没有出现过?血的教训我们应牢记!设置这些障碍也是为了大家的方便,但是为安全出发也要从安全考虑。换种方式换个地方都是可以限制大货车的。这件事就像前面挖了个坑,一不小心掉下去了,自己的事,谁叫你走路不长眼?!就没有人看一下这个坑该不该挖! 回复 满桂云用户 从视频来看,这个限高竿不仅有责任,而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看到很多人的评论,都把责任归为孩子和司机,我觉得呢,我们应该把事情分开来看,孩子一方的过错肯定是有的,我们先不说孩子。从另一方来看,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限高竿的高度?孩子加上车身多高?第二,这是条什么路?把限高竿设在弯道附近。第三,为什么把限高竿设在路途中?大家都知道,车辆一但上路,就放开了跑,等发现自己车辆超高,一脚刹车,停在路中央。车辆超高以后怎么调头?车辆被削顶前段时间不是没有出现过?血的教训我们应牢记!设置这些障碍也是为了大家的方便,但是为安全出发也要从安全考虑。换种方式换个地方都是可以限制大货车的。这件事就像前面挖了个坑,一不小心掉下去了,自己的事,谁叫你走路不长眼?!就没有人看一下这个坑该不该挖! 2024-11-22 1楼 回复 (0) 尹瑜文用户 这件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在讨论和追究到底谁要为这个13岁孩子的不幸负责。我觉得第一责任是他监护人,平时没有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没有安全意识,没有一点危机感。第二是孩子本人,13岁了很多东西是可以自己为自己负责了,他应该知道这样做是危险的。第三是是驾驶员,他开车不应该让孩子站起来,他最清楚这样做的危险性,他应该看清楚了前面的限高。第四同车的乘客,他们有义务和责任提醒和阻止小孩做如此危险的行为。除此之外没有人有责任,后车无则,限高设计无则,道路设计无则。天无则,地无则。 2024-11-22 2楼 回复 (0) 速永新用户 江西省新余市一名13男孩,在轿车行驶途中从天窗探出半身,躲避不及撞上道路中间限高杆,当场不治身亡。这不是新余市发生的第一起车上人员撞击道路限高杆事故,几年前媒体曾报道一起父子开车撞击限高杆事件,父子差一点丧命。一限高杆是否存在问题?我国对道路交通“限高杆”缺乏统一的设计、安装标准,缺乏禁令标志的匹配,某些设置还明显不合理。有媒体记者现场调查发现,本次发生撞击事故的限高杆高度为2米,事故发生所在道路规划为一级公路,按规定限高不低于4米。记者没有报道此限高杆设置目的,有网友披露匝道前方有高度在2米的涵洞,该涵洞为保障小型车辆和行人通过,禁止大型车辆通行。如果限高杆设置时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路上设置交通引导提示和安全警示,此限高杆设置无问题。如果限高杆设置时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主路上未设置交通引导提示和安全警示,此限高杆设置有问题。未体经芝士回答允阶许不得转于将载金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二限高杆可以随意设置吗?虽然我国城市道路管理主体多元,但道路上安装交通设施应由道路管理者负责,其他单位需要在道路上安装设施或施工,必须经道路维护管理者批准。本次事故限高杆应当是道路管理者根据道路状况合理设置的。三限高杆高度应当考虑道路附近生活、生产和工作需要。比如新余市部分区域为了解决货车噪音、灰尘以及毁损路面问题,常选择在道路上安装限高杆,有的小区大路上设置的限高杆高度2米,警示牌上标明“禁止货运车辆驶入”。城市为保证市民生活建设的过街涵洞,一般在2米,越野车、1.5吨位货车通行无问题。打小懂事起,大人就叮嘱我们走路看道。道路上不仅有绊脚石,还有深坑,有的路面还突然坍塌,平坦大道并不一定安全无忧。司机驾驶车辆应当全神贯注,不仅注意路面状况变化,还要注意车上动态。恶性事故发生,多是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这出种之力问长放做林且。 2024-11-22 3楼 回复 (0) 黄含用户 限高杆设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m。这里的净高是指,限高杆的最低处与地面的距离。从视频中看,这条公路最少为二级公路,净高应为5m。如果是5M净高,小孩是不会撞上限高架的。版权归指采芝士回答代太网站或原林作者所有另外,限高架的设立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才能设立。但是在我国许多地方,私自架设限高杆、违规架设限高杆的现象,屡禁不止!种现前政少见规观非酸快。所以,从视频反映的信息看,这个限高架的设立明显违规。责任方应该为小孩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使四表间知光什风广织,办值型置始。 2024-11-22 4楼 回复 (0) 杨佳璐用户 对于这起事故无论如何,孩子的家长都是难辞其咎的。换个角度说,即便没有限高杆,难道家长就可以在高速路上任由孩子将半个身子探出车窗吗?难道这样就不危险了吗?所以先不论限高杆有没有问题,首先应当从自身找原因。高速路上本身就是危险重重,即便没有限高杆,也有可能碰到飞鸟,飞石,难道到时候还要赖鸟为什么要飞到马路上?赖石头为什么会碰到自己吗?当然既然提出了限高杆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说如果高速路上所设的限高杆确实存在问题,那么限高杆的设立者也确实应对此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版权归持气芝士回答网站流或原同作领者所有所以限高杆是否有问题,应当参照我们国家对于限高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度低于了上述的这些高度,那么确实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受害者可以追究限高杆设立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但是这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从家长的责任上讲,我认为家长应当从自身进行反省,不要出了事故,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别人的责任,而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就算责任在于别人,你自己的孩子没有保护好,最终也是你失去了自己最亲的人,就算陪偿再多的钱又有用吗? 2024-11-22 5楼 回复 (0) 路秋迪用户 从法律角度来看,限高杆的设置者和管理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发布通报称,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类似的事故并非第一次发生,仅以2018年为例:7月13日,江苏南通有一位40岁的卡友驾驶重型卡车撞上了一个低矮的限高杆,颅脑受损当场身亡。类似的事故,在全国多地多有发生,绝不仅仅是个例。芝士领回答非,按版权必记究,未经许可,不得转之载就在新余13岁少年被撞身亡的第二天,杭州转塘两个环卫工坐在拖拉机上面,过一个限高的地方,撞到杆子摔下来了,一个重伤一个轻伤,送到浙二滨江院区去了。定高自起它原又头知期,队车报张况技省存。不管你注意还是不注意,限高杆,就立在那里!主制军提次特,山角连选。但很多时候,悲剧,也都是在漫不经心之中发生的。悲剧发生了,关于责任,就是一个不可避开的话题。我们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律师,都指责该车辆的驾驶员和孩子的监护人,认为驾驶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确实,在这次悲剧事件中,该车的驾驶员和孩子的监护人确实都有责任,就包括这个已经去世的孩子——13岁了,难道不知道这种将头手伸出车外的行为是有风险的?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限高杆的设置者有没有责任呢?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呢?要将问题探讨清楚,我们就要知道几个问题,一是谁设置的限高杆,有没有设置资格;二是有没有限高杆的设置标准,有没有按照标准来设置;三是相关的法律依据何在。一,限高杆的设置者,必须要有相关资质,没有资质,就应承担责任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所有人所有单位,都可以设置限高杆的。但究竟该由谁来设置,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公路法》的第四十五条中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限高杆,属于跨越公路的设施;要设置限高杆,需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那么,问题就来了:当地能否查清这根限高杆是何人(单位)所立?有没有得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如得到同意,便是合法,否则,期设置本身就是违法的!既然不能设置,没有权利设置,而你设置了,就是非法设置限高杆,那么,造成了损害,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这里还有一种情况,明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但相关部门没有及时清除,那么,这些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设置限高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不符合标准,就应承担责任如果第一个问题,都是清晰无误地,那么,第二个问题就应该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有没有限高杆的设置标准,这里的限高杆,是否按照了设置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在这个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包括交通标志、限高架都不行。如果有,说明这条公路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了,就是违法的。如果设置了限高杆造成了车辆和人身损害,那么设计、建设、验收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比这个《标准》更高的法律法规的话,这个标准,就应该是被采纳的。但是,造成这一起悲剧的限高杆,只有2米——远远低于三四级公路的4.5米的净高标准!这说明什么呢——是不是说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彻底避免悲剧上演,所有人都是任重道远道路交通安全,是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道路修建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很多地方需要进行一些临时的限高、限速等措施。作为司机,一定要减速慢行,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司机还要随时关注乘客的情况,及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作为乘客,“头手请勿伸出窗外”,这是基本的乘车常识。而作为公路的管理者和维修者,也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事,在权力规定的清单内行使,权力不能任性,否则,一定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各种不良影响。总之,悲剧发生了,分清楚责任,有利于避免悲剧再次上演——这个13岁少年的死,或许才有一些价值!希望家长节哀顺变!希望孩子一路走好! 2024-11-22 6楼 回复 (0) 少慧娟用户 看到这个问题想到了著名得道德悖论,一列火车没法刹车,跑到一个岔口,左边道六个孩子在道上玩儿,右边道一个孩子在道上玩儿,司机该走左边还是右边?走左边死六个,走右边死一个,不管司机走哪个道都会有人死,就是多与少得问题,这样看司机都跑不了担责任?但是反过来说,不管是左边道还是右边道上的孩子死了都不怨,火车道上本来就不是玩耍得地方,就是看司机救一个还是救六个得问题了,不管救多少,司机都是救人了!!要我说,谁都没责任,责任就是孩子的家长,不该让孩子坐上边漏半截身体,这是前提,没有家长三孩子坐上面这个前提后面的所有讨论都没有意义。看问题要追源头,看本质,去根儿上分析辩证谁的责任大,去根儿上分析得结果就是:是孩子家长让孩子坐上去没反对家长的责任大点儿,还是孩子不听话非要坐上孩子自己的责任大。不管谁的责任大都是事故一方自家得事儿,跟视频车,限高架一毛钱关系没有! 2024-11-22 7楼 回复 (0) 刘怡瑶用户 大家好,看了诸多分享与评论,我的观点是赞同司机和监护人都付主要责任,限高栏没责任(我在这风吹日晒许多年,就你眼瞎);限高栏存在不是无道理的,资料也说了(不设限高栏你撞山啊),并且很多地方同样有,然后汽车开天窗本来就不是给人坐的、站的,说不好听点,以后汽车能飞能下水,人死了找谁?坐在天窗上哪怕没限高栏,被异物砸死找谁去?也有说后车问题的,看热闹的人挺多的,有人躺地上,扶还是不扶?(后车司机也很郁闷,我就不应该跟车,就不应该发视频)。所以啊,做家长就要好好教育孩子安全性,做司机的也要管好自己的地盘(朋友借车出去撞死了怎么办?这个问题多了去了),反正我发现出了问题,都是别人的错借口诸多。这也是任性的结果,家长任性、小孩任性、司机任性。愿不再有这种令人惋惜的事再发生,嗯,搬砖去啦! 2024-11-22 8楼 回复 (0) 赖修真用户 中国是一个奇葩的国家,出了事,不指责不守规矩的人,而去更改规矩。比如红绿灯礼让行人!!! 2024-11-22 9楼 回复 (0) 原彤彤用户 济宁北湖路更是缺德,开始没有限高,等走几公里再限高,大货车想调头都调不过来,限高杆有专人看着,大货车交100元就能过。。。纯粹的坑爹。。。。山东济宁北湖路和火炬路路口。。。未经芝士回答允易许不真得转划载本文内容,不否则将视为侵七权 2024-11-22 10楼 回复 (0)
从视频来看,这个限高竿不仅有责任,而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看到很多人的评论,都把责任归为孩子和司机,我觉得呢,我们应该把事情分开来看,孩子一方的过错肯定是有的,我们先不说孩子。从另一方来看,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限高竿的高度?孩子加上车身多高?第二,这是条什么路?把限高竿设在弯道附近。第三,为什么把限高竿设在路途中?大家都知道,车辆一但上路,就放开了跑,等发现自己车辆超高,一脚刹车,停在路中央。车辆超高以后怎么调头?车辆被削顶前段时间不是没有出现过?血的教训我们应牢记!设置这些障碍也是为了大家的方便,但是为安全出发也要从安全考虑。换种方式换个地方都是可以限制大货车的。这件事就像前面挖了个坑,一不小心掉下去了,自己的事,谁叫你走路不长眼?!就没有人看一下这个坑该不该挖!
这件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在讨论和追究到底谁要为这个13岁孩子的不幸负责。我觉得第一责任是他监护人,平时没有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没有安全意识,没有一点危机感。第二是孩子本人,13岁了很多东西是可以自己为自己负责了,他应该知道这样做是危险的。第三是是驾驶员,他开车不应该让孩子站起来,他最清楚这样做的危险性,他应该看清楚了前面的限高。第四同车的乘客,他们有义务和责任提醒和阻止小孩做如此危险的行为。除此之外没有人有责任,后车无则,限高设计无则,道路设计无则。天无则,地无则。
江西省新余市一名13男孩,在轿车行驶途中从天窗探出半身,躲避不及撞上道路中间限高杆,当场不治身亡。这不是新余市发生的第一起车上人员撞击道路限高杆事故,几年前媒体曾报道一起父子开车撞击限高杆事件,父子差一点丧命。
一限高杆是否存在问题?
我国对道路交通“限高杆”缺乏统一的设计、安装标准,缺乏禁令标志的匹配,某些设置还明显不合理。有媒体记者现场调查发现,本次发生撞击事故的限高杆高度为2米,事故发生所在道路规划为一级公路,按规定限高不低于4米。记者没有报道此限高杆设置目的,有网友披露匝道前方有高度在2米的涵洞,该涵洞为保障小型车辆和行人通过,禁止大型车辆通行。如果限高杆设置时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路上设置交通引导提示和安全警示,此限高杆设置无问题。如果限高杆设置时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主路上未设置交通引导提示和安全警示,此限高杆设置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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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高杆可以随意设置吗?
虽然我国城市道路管理主体多元,但道路上安装交通设施应由道路管理者负责,其他单位需要在道路上安装设施或施工,必须经道路维护管理者批准。本次事故限高杆应当是道路管理者根据道路状况合理设置的。
三限高杆高度应当考虑道路附近生活、生产和工作需要。比如新余市部分区域为了解决货车噪音、灰尘以及毁损路面问题,常选择在道路上安装限高杆,有的小区大路上设置的限高杆高度2米,警示牌上标明“禁止货运车辆驶入”。城市为保证市民生活建设的过街涵洞,一般在2米,越野车、1.5吨位货车通行无问题。
打小懂事起,大人就叮嘱我们走路看道。道路上不仅有绊脚石,还有深坑,有的路面还突然坍塌,平坦大道并不一定安全无忧。司机驾驶车辆应当全神贯注,不仅注意路面状况变化,还要注意车上动态。恶性事故发生,多是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这出种之力问长放做林且。
限高杆设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m。这里的净高是指,限高杆的最低处与地面的距离。
从视频中看,这条公路最少为二级公路,净高应为5m。如果是5M净高,小孩是不会撞上限高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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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限高架的设立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才能设立。但是在我国许多地方,私自架设限高杆、违规架设限高杆的现象,屡禁不止!
种现前政少见规观非酸快。
所以,从视频反映的信息看,这个限高架的设立明显违规。责任方应该为小孩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使四表间知光什风广织,办值型置始。
对于这起事故无论如何,孩子的家长都是难辞其咎的。换个角度说,即便没有限高杆,难道家长就可以在高速路上任由孩子将半个身子探出车窗吗?难道这样就不危险了吗?所以先不论限高杆有没有问题,首先应当从自身找原因。高速路上本身就是危险重重,即便没有限高杆,也有可能碰到飞鸟,飞石,难道到时候还要赖鸟为什么要飞到马路上?赖石头为什么会碰到自己吗?
当然既然提出了限高杆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说如果高速路上所设的限高杆确实存在问题,那么限高杆的设立者也确实应对此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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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限高杆是否有问题,应当参照我们国家对于限高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度低于了上述的这些高度,那么确实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受害者可以追究限高杆设立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但是这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从家长的责任上讲,我认为家长应当从自身进行反省,不要出了事故,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别人的责任,而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就算责任在于别人,你自己的孩子没有保护好,最终也是你失去了自己最亲的人,就算陪偿再多的钱又有用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限高杆的设置者和管理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发布通报称,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类似的事故并非第一次发生,仅以2018年为例:
7月13日,江苏南通有一位40岁的卡友驾驶重型卡车撞上了一个低矮的限高杆,颅脑受损当场身亡。类似的事故,在全国多地多有发生,绝不仅仅是个例。芝士领回答非,按版权必记究,未经许可,不得转之载
就在新余13岁少年被撞身亡的第二天,杭州转塘两个环卫工坐在拖拉机上面,过一个限高的地方,撞到杆子摔下来了,一个重伤一个轻伤,送到浙二滨江院区去了。定高自起它原又头知期,队车报张况技省存。
不管你注意还是不注意,限高杆,就立在那里!
主制军提次特,山角连选。
但很多时候,悲剧,也都是在漫不经心之中发生的。
悲剧发生了,关于责任,就是一个不可避开的话题。
我们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律师,都指责该车辆的驾驶员和孩子的监护人,认为驾驶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确实,在这次悲剧事件中,该车的驾驶员和孩子的监护人确实都有责任,就包括这个已经去世的孩子——13岁了,难道不知道这种将头手伸出车外的行为是有风险的?
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限高杆的设置者有没有责任呢?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要将问题探讨清楚,我们就要知道几个问题,一是谁设置的限高杆,有没有设置资格;二是有没有限高杆的设置标准,有没有按照标准来设置;三是相关的法律依据何在。
一,限高杆的设置者,必须要有相关资质,没有资质,就应承担责任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所有人所有单位,都可以设置限高杆的。但究竟该由谁来设置,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公路法》的第四十五条中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限高杆,属于跨越公路的设施;要设置限高杆,需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
那么,问题就来了:当地能否查清这根限高杆是何人(单位)所立?有没有得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如得到同意,便是合法,否则,期设置本身就是违法的!
既然不能设置,没有权利设置,而你设置了,就是非法设置限高杆,那么,造成了损害,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明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但相关部门没有及时清除,那么,这些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置限高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不符合标准,就应承担责任如果第一个问题,都是清晰无误地,那么,第二个问题就应该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有没有限高杆的设置标准,这里的限高杆,是否按照了设置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在这个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包括交通标志、限高架都不行。如果有,说明这条公路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了,就是违法的。如果设置了限高杆造成了车辆和人身损害,那么设计、建设、验收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比这个《标准》更高的法律法规的话,这个标准,就应该是被采纳的。
但是,造成这一起悲剧的限高杆,只有2米——远远低于三四级公路的4.5米的净高标准!
这说明什么呢——是不是说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彻底避免悲剧上演,所有人都是任重道远道路交通安全,是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道路修建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很多地方需要进行一些临时的限高、限速等措施。作为司机,一定要减速慢行,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司机还要随时关注乘客的情况,及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作为乘客,“头手请勿伸出窗外”,这是基本的乘车常识。
而作为公路的管理者和维修者,也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事,在权力规定的清单内行使,权力不能任性,否则,一定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各种不良影响。
总之,悲剧发生了,分清楚责任,有利于避免悲剧再次上演——这个13岁少年的死,或许才有一些价值!
希望家长节哀顺变!
希望孩子一路走好!
看到这个问题想到了著名得道德悖论,一列火车没法刹车,跑到一个岔口,左边道六个孩子在道上玩儿,右边道一个孩子在道上玩儿,司机该走左边还是右边?走左边死六个,走右边死一个,不管司机走哪个道都会有人死,就是多与少得问题,这样看司机都跑不了担责任?但是反过来说,不管是左边道还是右边道上的孩子死了都不怨,火车道上本来就不是玩耍得地方,就是看司机救一个还是救六个得问题了,不管救多少,司机都是救人了!!要我说,谁都没责任,责任就是孩子的家长,不该让孩子坐上边漏半截身体,这是前提,没有家长三孩子坐上面这个前提后面的所有讨论都没有意义。看问题要追源头,看本质,去根儿上分析辩证谁的责任大,去根儿上分析得结果就是:是孩子家长让孩子坐上去没反对家长的责任大点儿,还是孩子不听话非要坐上孩子自己的责任大。不管谁的责任大都是事故一方自家得事儿,跟视频车,限高架一毛钱关系没有!
大家好,看了诸多分享与评论,我的观点是赞同司机和监护人都付主要责任,限高栏没责任(我在这风吹日晒许多年,就你眼瞎);限高栏存在不是无道理的,资料也说了(不设限高栏你撞山啊),并且很多地方同样有,然后汽车开天窗本来就不是给人坐的、站的,说不好听点,以后汽车能飞能下水,人死了找谁?坐在天窗上哪怕没限高栏,被异物砸死找谁去?
也有说后车问题的,看热闹的人挺多的,有人躺地上,扶还是不扶?(后车司机也很郁闷,我就不应该跟车,就不应该发视频)。所以啊,做家长就要好好教育孩子安全性,做司机的也要管好自己的地盘(朋友借车出去撞死了怎么办?这个问题多了去了),反正我发现出了问题,都是别人的错借口诸多。这也是任性的结果,家长任性、小孩任性、司机任性。愿不再有这种令人惋惜的事再发生,嗯,搬砖去啦!
中国是一个奇葩的国家,出了事,不指责不守规矩的人,而去更改规矩。比如红绿灯礼让行人!!!
济宁北湖路更是缺德,开始没有限高,等走几公里再限高,大货车想调头都调不过来,限高杆有专人看着,大货车交100元就能过。。。
纯粹的坑爹。。。。
山东济宁北湖路和火炬路路口。。。
未经芝士回答允易许不真得转划载本文内容,不否则将视为侵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