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答复您如下:对于存在两个自相矛盾的证据,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综合认定。1、一般情况下需要看证据的类型,客观的证据证明效力一般大于主观证据的效力,因为主观性的证据往往受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影响,如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效力,就像您说的某案发现场发现嫌疑人的DNA同时被受害人指认,这个证据属于物证与言词证据范畴,那么就要考虑嫌疑人不在场证据是什么证据类型了,如果只是言词证据,而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着亲属或者其他明显利益关系,本案的其他证据也证明嫌疑人去过案发现场,则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就比较低,有可能被法院排除掉。2、在存在两种同等效力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例如如果有案发同日监控录像证明嫌疑人不可能在案发现场,即使现场有嫌疑人DNA,仅有被害人陈述,本案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嫌疑人去过现场,则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笔者的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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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答复您如下:
对于存在两个自相矛盾的证据,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综合认定。
1、一般情况下需要看证据的类型,客观的证据证明效力一般大于主观证据的效力,因为主观性的证据往往受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影响,如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效力,就像您说的某案发现场发现嫌疑人的DNA同时被受害人指认,这个证据属于物证与言词证据范畴,那么就要考虑嫌疑人不在场证据是什么证据类型了,如果只是言词证据,而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着亲属或者其他明显利益关系,本案的其他证据也证明嫌疑人去过案发现场,则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就比较低,有可能被法院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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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存在两种同等效力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例如如果有案发同日监控录像证明嫌疑人不可能在案发现场,即使现场有嫌疑人DNA,仅有被害人陈述,本案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嫌疑人去过现场,则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笔者的头条号。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公诉机关负有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举证义务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换一句话来讲,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且,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公诉机关负有举证的义务,而且也对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提出了很高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讲,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才能给一个被告人最终定罪。
有了以上的铺垫,我想这个提问就好解答了。目前有两种证据,一种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DNA证据,也即部分有罪证据(间接证据),一种是所谓不在场的证明,也无罪证据(直接证据)。这两种证据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存在,因此必定有一种证据是欠缺真实性的。那么依据上文中提到的公诉机关的举证义务,如果他为了指控犯罪事实成立,那么公诉机关就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必须在间接犯罪证据也即DNA物证的基础进一步补强证据,因为单独的DNA物证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搜集其他证据,使得证据链条进一步完善;同时另外一方面要搜集足够的证据以动摇所谓无罪证据(不在场证明)的真实性,也即从公诉机关的举证义务以及对公诉机关证据的证明标准这两方面的要求来看,其必须完成上述两个方面的证明。
最后做出总结,如果仅有DNA的证据,那么其实我们不需要过于担忧所谓无罪证据真实性的问题,因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自然案件必定就是无罪的结果。另外一种情形,虽然有罪证据看似充分,但是公诉机关不能够举证动摇无罪证据也即不在场证明的真实性,那么案件就存在合理怀疑,换句话将,这种情形下公诉机关仍然没有将案件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存疑案件依然必须依法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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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这样的问题在现实应该存在很多吧。如果你是普通老百姓,那就交给专门的公安部门吧,他们有专门的刑侦人员,很多事情不是普通老百姓可以去参与的。如果你是一个相关的公务人员,那这种案情的分析应该是家常。
对于一个案件,也可能同时出现好几种可能的方向与所谓的确凿证据,因为现在很多人接触的事物都很多,尤其是一些专业人士,伪造现场证据,对他们来说也不是难事,因此为案件的侦破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而有些确实知道怎么回事是谁做的,却又苦于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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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两个会导致不同结果,看似都确凿的证据时,谁都不会轻率的下结论。首先,应该回到原点,分析整件事情。因果的说法在这就很好用,是什么原因才会导致案件的发生。而这个因,就要从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来具体分析。同时要考虑,整件事发生的受益人不一定就是这个案件的操纵者……(多看些类似书籍,简单的推理能力就都具备了,我就不细数了)
谢邀!
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相信天理自有公断。
有疑问没落实就应该把疑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归于被告人,而不是凭什么经验
不可能同一事实出现相同二个证据,其中必有一假,或从不同角度描述不同问题。
从侦查的角度,如果出现两种完全相反且无法排除的证据,换个思路,必有一方做伪证。从伪证方面入手,容易突破。
很好处理,自相矛盾,矛和盾,分开而论,如果矛质的发展有威力,定矛为发展基础,反之,发展基础为盾,不可能矛和盾是一样的本质,即是,那就是靠用矛和用盾的一方,各自素质,及影响的威力,来论定矛和盾优势。
法官裁量,结合其他证据,根据证据规定和高度盖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