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在去过类似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银行甩锅给员工,而这次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客户承担60%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多少有些安慰。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客户承担60%损失?实际上,题主的介绍并不详细,遗漏了很多重要细节。查看有关媒体披露信息,我们先来简要回顾案情真相:2014年4月15日客户马某国债到期时,向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咨询有没有利息更高的,张某答复有一款理财产品更高,且每月付息6厘,只要提前3天告诉张某,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马某信了,并按照张某示意开通了网银,到办公室找到张某。因客户马某手机不是智能机,所以用银行客户经理张某手机登录网银,由张某操作,马某输入密码,当天就分5次将马某资金100万转入张某母亲鹿某账户。连续3天同样操作,共计转入鹿某账户300万。为什么本案标的又是350万呢?原来,7月1日马某又提出还想追加50万理财,并将50万存入自己银行卡中找到张某。在张某登录网银马某输入密码同样操作,下,张某将20万转入母亲账户,另外30万转入他人账户。期间,张某分别以5-6厘利息陆续转给马某27万,2015年6月24日马某因为买车,张某转给马某20万。剩余约303万部分张某因为在网上购买“伦敦金”,被钓鱼网站诈骗,全部赔光,从而引发此案。从以上案情细节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客户存在一定过错:第一,明知道是理财产品,却没有到银行柜台办理,或通过自己网银直接购买,竟然在银行工作人员办公室私下办理,且不关心资金流向。第二,明知道是理财产品,也不索要理财凭证,竟然没有任何手续,心也够大的。第三,连续多次转出巨额资金,甚至几个月后又再次追加50万理财,没有任何防备意识,显然与每月收到了约定利息有关,在高额利息蒙蔽下,彻底放弃了风险防范意识。因此,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客户马某并未尽到自己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实施犯罪活动,于法有据,承担60%损失。而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张某是银行员工,正因为这个身份使得客户马某信任;其次该案例中大部分资金都是在银行大厅中实施转出。鉴于此,银行对张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40%,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21.2万元。本案例涉案总标为350万,除去返还利息27万,提现20万和银行赔偿121.2万后,客户马某实际损失约181.8万。那么,这181.8万是不是就彻底打水漂了呢?我认为还不一定,因为本案主体只涉及到了原告马某和被告银行,其他信息提及的犯罪人张某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对于经济赔偿责任丝毫没有提及,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常识的。按照有关规定,犯罪人张某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银行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对张某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争取进一步减少损失。其次,本案中涉案资金主要是张某在网上购买“伦敦金”时,被钓鱼网站诈骗,所以如果有朝一日钓鱼网站诈骗案一旦被侦破,追回资金还可以弥补一定损失,或全部损失。通过此案,再次提醒我们理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一是不要轻信高利息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亲自到柜台或通过自己的网银手机银行办理,不要轻易让别人代为办理,或到银行网点以外任何地方办理;三是一定要索取真实有效的存款或理财产品凭证,为突发意外风险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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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誉颖用户

    在去过类似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银行甩锅给员工,而这次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客户承担60%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多少有些安慰。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客户承担60%损失?实际上,题主的介绍并不详细,遗漏了很多重要细节。查看有关媒体披露信息,我们先来简要回顾案情真相:

    2014年4月15日客户马某国债到期时,向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咨询有没有利息更高的,张某答复有一款理财产品更高,且每月付息6厘,只要提前3天告诉张某,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马某信了,并按照张某示意开通了网银,到办公室找到张某。因客户马某手机不是智能机,所以用银行客户经理张某手机登录网银,由张某操作,马某输入密码,当天就分5次将马某资金100万转入张某母亲鹿某账户。连续3天同样操作,共计转入鹿某账户300万。

    版解权归芝该士回答除网从统站或原作者所有

    为什么本案标的又是350万呢?原来,7月1日马某又提出还想追加50万理财,并将50万存入自己银行卡中找到张某。在张某登录网银马某输入密码同样操作,下,张某将20万转入母亲账户,另外30万转入他人账户。期间,张某分别以5-6厘利息陆续转给马某27万,2015年6月24日马某因为买车,张某转给马某20万。剩余约303万部分张某因为在网上购买“伦敦金”,被钓鱼网站诈骗,全部赔光,从而引发此案。

    从以上案情细节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客户存在一定过错:

    出分年民理物量活放造联白走名步便效。

    第一,明知道是理财产品,却没有到银行柜台办理,或通过自己网银直接购买,竟然在银行工作人员办公室私下办理,且不关心资金流向。

    第二,明知道是理财产品,也不索要理财凭证,竟然没有任何手续,心也够大的。

    他心建队压金身确音书,连劳。

    第三,连续多次转出巨额资金,甚至几个月后又再次追加50万理财,没有任何防备意识,显然与每月收到了约定利息有关,在高额利息蒙蔽下,彻底放弃了风险防范意识。

    因此,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客户马某并未尽到自己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实施犯罪活动,于法有据,承担60%损失。

    而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张某是银行员工,正因为这个身份使得客户马某信任;其次该案例中大部分资金都是在银行大厅中实施转出。鉴于此,银行对张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40%,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21.2万元。

    本案例涉案总标为350万,除去返还利息27万,提现20万和银行赔偿121.2万后,客户马某实际损失约181.8万。那么,这181.8万是不是就彻底打水漂了呢?我认为还不一定,因为本案主体只涉及到了原告马某和被告银行,其他信息提及的犯罪人张某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对于经济赔偿责任丝毫没有提及,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常识的。按照有关规定,犯罪人张某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银行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对张某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争取进一步减少损失。

    其次,本案中涉案资金主要是张某在网上购买“伦敦金”时,被钓鱼网站诈骗,所以如果有朝一日钓鱼网站诈骗案一旦被侦破,追回资金还可以弥补一定损失,或全部损失。

    通过此案,再次提醒我们理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一是不要轻信高利息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亲自到柜台或通过自己的网银手机银行办理,不要轻易让别人代为办理,或到银行网点以外任何地方办理;三是一定要索取真实有效的存款或理财产品凭证,为突发意外风险保留证据。

    2024-11-22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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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佳莉用户

    银行的钱丢了要储户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个判决很好。其实另外的40%也应当由全体储户来承担,因为银行的钱本来就是储户的,银行是没有钱的。银行的损失肯定全是储户的。这也说明了银行每年不断增长的收入,全是由储户的钱来获取的。银行本身就是寄生在普通储户身上的最大的吸血虫。

    赚了是他们的,赔了是储户。无论赚赔银行全是赢家。

    2024-11-22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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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汉威用户

    能提出问题,缺简化了判决书内容,除了带风向,真的是想不出还有什么目的

    我看了下判决书,复述一下整个过程。马某某工行建平支行到期,去咨询哪个存款利息较高,由张某某接待,张某某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马某某认为合适,于是在柜台将国债存入银行并办理了电子密码器,(到这里都没有问题)随后到了张某某办公桌,张某某帮其修改了网银密码,因马某某手机不是智能机,因此张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马某某的网银,密码由马某某输入,张某某将款项分三笔转入张某某母亲账号,合计300万元,因为银行每次转账最高100万,所以转了3次

    后期马某某又有50万要购买理财,双方重复上述操作,并且,马某某没有拿到任何凭证,之后,张某某付给马某某27万的利息。

    未经芝空士回答允许科不得转载手本叫心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明知张某某付的利息高于一般存款利息,并且没有索要任何手续,存在重大过错。

    张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没有监管单位,存在一定过错。

    国动那内此南给权速达报群叫低千克圆照铁。

    整个案件看来,如此大笔金额款项没有任何手续,是非常不正常的,而且,这个案子不是存入银行之后被盗取,而是存入之后吧密码交给了他人,导致他人使用网银进行转账

    年而三它看即离,元广石际层。

    2024-11-22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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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文心用户

    这样的判决可休矣!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银行都要担责。储户存款到银行,是储户与银行建立的契约关系,而不是储户与银行员工建立的契约关系。此时,任何一个该行的工作人员都是职务行为。假如银行员工有失职或违法行为,那是银行管理问题,与储户无关。决不能用员工的法律责任代替银行的契约责任。这样的判决如果不予以纠正,将使人民对法院和银行都失去信心。

    2024-11-22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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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迎梦用户

    虽说法院屡出奇葩判决,但是我们坚决不能见怪不怪,该上诉还得上诉,无非是用证据和法理说话,一定要有的放矢。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怎么银行怎么推卸责任,有个基本事实是不可辩驳的:张某是银行正式员工,并且,马某购买理财的行为是在银行内完成。

    基于这个事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我个人认为有失偏颇,储户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不应该负主要责任。

    版权归芝士物回答少网站或严原作者技所基有

    张某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基于诈骗的犯罪事实,那么他是在银行工作过程中实施的诈骗,银行监管不力,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是在就主自合军活基交走,才温拉。

    如果受害人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那无疑是给银行推卸责任开了一个先例,这让广大储户有何安全感可言?如果连银行都不再被人们信任,那么整个社会何来信任和信用?

    2024-11-22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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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立辉用户

    这个案件找了一下判决书了解了大概脉络:

    第一,目前已经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如果还不满意只能申请再审;

    第二,如果对判决结果满意,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转载或者引用本文研内和容请注例明来据源于理芝士回答

    这两种结果都是可以的,具体怎么操作得看当事人怎么决定,是想先早点拿回来一部分钱呢?还是继续要求银行承担100%责任,不过100%责任不太可能。如果申请再审,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马玉芹和银行地位不平等,对于过错责任来看,银行的过错责任,我个人认为更严重,因为对方是银行。老百姓存取款,对于银行的信任不是一般的意义,如果银行出现问题,都将责任推卸给客户,反而对于银行的过错责任放在次要责任,这个司法判决的导向,我认为不利于银行的自我监管管理,更不利于维护老百姓对银行交易安全系统的信任。

    因为马玉芹是60%,银行是40%。

    有这加都重向管,资几干器具律斯。

    其次,马玉芹作为农民,能拥有300多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必须争取。

    再次,一审,二审,马玉芹方没有把握住法院审查的争议焦点和重点,再审还有挽回的可能,即使马玉芹有责任,但是也要争取次要责任,银行占主要责任。

    这个案件,定的案由和诉求方向,要仅仅围绕三个辩论点。

    A,张璐的行为是否代表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行为,认定表见代理?

    大水间各心展式几先北共报千克眼。

    B,马玉芹是否有过失?

    C,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给马玉芹造成的损失和因果关系?

    其实这几个焦点当中,B辩论最为重要,因为,如果认定是A,那么B就应当是前置条件。

    但是,我们看一下马玉芹二审上诉的事实理由。

    马玉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是上诉人本身系农民,不应为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上诉人对银行业务一窃不通,是在张璐的劝说下,出于对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充分信任,通过银行帐户将300万元全部购买了理财产品,2014年7月1日又将到期的50万元也购买了相同的理财产品,且均有通过上诉人银行转入利息的信息。

    主要几个关键词:农民,一窍不通,过多义务。

    我知道律师的意思,但是这样草草的几句话就想论述和概括马玉芹不存在过失,是远远不够,也是极其危险的。

    为什么这么说?

    如果限定自己农民身份,对于银行业务一窍不通,对不起,这就好像说自己不知道老婆叫什么名字,这个逻辑千万不要再犯了。

    重点应当大量阐述事实、证据来系统论证马玉芹多次并且强调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注意意识。

    “张璐告知原告在柜面办理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之后,原告拿着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到张璐办公桌前,张璐告知一天只能转100万元,转账前,张璐帮助原告将原告的网上银行修改了密码。因原告的手机不是智能手机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原告的网上银行账户,原告输入密码,张璐操作,当天将原告的100万元分五次转入张璐母亲鹿红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连续三天以同样的方式共转入张璐母亲鹿红的工商银行账户共300万元。”

    “2014年7月1日,原告给张璐打电话说还有50万元想买理财产品,在万方汇雅尔森自助烤肉楼下的工商银行储蓄所,原告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在张璐的车上,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原告的网上银行”

    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在银行的咨询、不是智能手机、如何提出异议、要求张璐出示文件等交易注意细节,一定要大量的论述细节,并且积极寻求新的证据进行佐证,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大量的交易细节,具体到微小的细节越好,这就叫证据链,法院当然应该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来争取认定该事实。

    可惜的是,并没有看到十分细节的事实阐述,反而是对银行业务一窍不通予以敷衍论述,没有任何的上诉意义。

    我再给马玉芹说一下,一审的案由定的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上诉人马玉芹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建平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但是法院认为因为马玉芹存在过失,张璐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和马玉芹不属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但是银行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此马玉芹是60%,银行40%。

    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严格根据原告的案由和诉求进行严格审理,不应扩大或者缩小,如果案由错误和诉求错误,法院要进行释明。

    本案法院并没有释明,要求马玉芹变更案由,不变更案由,法院认为不属于合同纠纷,最终的结果应当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法释理,最终,我认为应当是判决驳回诉求,而不是以侵权的角度来认定银行赔偿,因为这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和案由。

    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24-11-22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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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沁用户

    储户存在银行350万元,被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导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损失60%是没有道理的。储户把钱放心地存在银行,是看好银行而不是工作人员,钱被银行内部人挪用而无法追回,这是银行的问题,而不是储户的错,现在钱没有了,责任在银行。银行应该负全责,不应把责任推给储户。法院如此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我不懂,但其理不通。若银行员工都不承担而去效仿,那个储户还敢去银行存钱,象这样的银行即失信又失用,只有倒闭关门一条路了。法院的判决只是加速了这家银行倒闭的速度而巳。

    2024-11-22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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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阳用户

    这件事不用从法律角度解读,就最朴素的道理就是储户放在你银行的钱没了,就应该一分不少的赔给储户。

    你的员工是大马路,劳务市场上随便拉来的临时工吗?你的员工把用户的钱都转走了,银行没有责任?那是不是所有银行的人都可以随便转走别人在银行里的钱,即使是银行的流程漏洞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过失,也是银行自己的问题,不能把损失和责任算到用户的头上。

    按此逻辑,是不是银行就可以以员工的名义将用户的钱据为己有,然后说那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未经芝士回答允许不得转载本了文内容五,否劳则将视十为等侵权

    2024-11-22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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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安宜用户

    还是要用银行对客户说的那句话来说:离柜概不负责,可以顺着理解为 既然钱已经存进银行户头,那么已经是他个人所有,有凭有据,那么钱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说明银行本身存在管理漏洞,甚至是不安全,那么以后谁还敢把钱存银行,在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还要储户承担责任,本人觉得:①银行并不安全 ②银行对于员工管理存在漏洞,或者有同伙串通作案。③出现问题不主动承担应有责任反而推卸责任,银行无诚信可言。反着说:离开柜台 没有当面看清或者点数,出了错你有理也说不清,所有反着说 只能怪你自已没有当面看清所有相关业务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留办理业务的所有凭证,以便以后对簿公堂。

    2024-11-22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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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艳娣用户

    这起案件依据公布的情况,应该是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客户经理张璐动员马玉芹储蓄买理财。作为国家银行基本是保值理财,相信应该是这样宣传和办理的。

    问题是出在客户经理张璐。其将马玉芹的300万元转到其他银行已经是张璐个人的主观意图。无论是在通知或没有通知马玉芹情况下 ,因为是银行在作主操作。在这样的情况下 马玉芹完全属于是被动状况。所以 ,在被诈骗后的损失应该张璐是责任者。因为马玉芹是在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储蓄或者理财,而非其他银行。也就是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应该担责。至于怎样处理张璐是银行的问题。所以让马玉芹承担60%经济损失责任是不公正的。从将钱放进银行就是对银行的信任。银行中不管张璐代表的是银行或者是他自己个人行为操作出了事都是银行的事。让储户承担损失,信誉何在。责任何在。说一句难听的话,如果,是如果张璐另有隐情动用这资金又如何解释呢。

    不能让储蓄者无辜莫名其妙的承担损失义务。

    版权归芝士管便回答网意站低或原作者所何有

    2024-11-22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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