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与老赖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限制消费与老赖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尊敬的贵平台主编同志:您好!支持惩戒宣传,对社会传播正能量。但是,文中沿用(老赖)一词代指失信人,实为不妥,无意之中伤害了他人姓氏同胞,使他人姓氏同胞受到无辜躺枪,难以承受莫须有的伤害。任何姓氏前加老字或小字,均是该姓氏同胞的特有称谓,这是中华传统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两会期间,已从工作报告中下架使用“老赖”一词代指失信人,将欠款人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以“老赖”一词取代。新华社颁发的禁用语中第三部份第二十五条“禁用口头语或专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请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维护最高司法尊严! 恳请尽快将该连载撤回改正或删除。 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四次全会精神。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国学,昌盛华夏传统文化,复兴中华文明,尊重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促进人权。 对姓氏的尊重,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根基。尊重他人,就等于尊重自己。 语言文字规范化,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在,与文明同在。请严谨规范用词,强化优质生态网络环境服务社会,共创文明大中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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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逸眉用户

    尊敬的贵平台主编同志:您好!支持惩戒宣传,对社会传播正能量。但是,文中沿用(老赖)一词代指失信人,实为不妥,无意之中伤害了他人姓氏同胞,使他人姓氏同胞受到无辜躺枪,难以承受莫须有的伤害。任何姓氏前加老字或小字,均是该姓氏同胞的特有称谓,这是中华传统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两会期间,已从工作报告中下架使用“老赖”一词代指失信人,将欠款人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以“老赖”一词取代。新华社颁发的禁用语中第三部份第二十五条“禁用口头语或专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请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维护最高司法尊严! 恳请尽快将该连载撤回改正或删除。 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四次全会精神。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国学,昌盛华夏传统文化,复兴中华文明,尊重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促进人权。 对姓氏的尊重,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根基。尊重他人,就等于尊重自己。 语言文字规范化,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在,与文明同在。请严谨规范用词,强化优质生态网络环境服务社会,共创文明大中华,谢谢。

    2024-05-03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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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苒冉用户

    失信被执行人(熟称老赖)比限制高消费人员(一般企业负责人,很多并不真正意义上的被执行人)更严重。

    区别:

    1、老赖,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是被列入限制高消费(限高令)的人员,该名单人员被列入限高令一般是因为其负责的公司或者其做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也就是他的公司也是老赖,其是被连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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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A、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

    B、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一成可化外相比设区放南带场走张影须。

    C、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D、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和如都些头任交身信广非快按属调。

    F、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24-05-03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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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仁用户

    第一、限制高消费令和老赖的区别主要是:限制高消费令是一项行政措施,是针对老赖不执行相关司法决议而采取的司法强制手段,而老赖则属于没有信用或者征信非常差的一部分人员,应当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令。

    第二、限制高消费令和老赖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行政措施,一个是部分人群,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 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从立法目的角度讲,应该对买房子的行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感到痛苦,从而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

    第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高消费令的出台对打击不遵守社会信用的老赖是有积极的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部分人员不遵守相关纪律,对法律上规定的相关决议不履行相关责任,这时又构不上犯罪的条件,这时可以通过限制高消费令来对老赖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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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3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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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

    限制高消费与老赖的本质区别:一.限制高消费是因各种原因拖欠别人的资金或债务,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解并生效,发生法律效力。无力偿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二.老赖是因各种原因拖欠别人的资金或债务,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解并生效,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偿还债务,但釆取不正当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老赖会被执行刑罚、拘留、财产冻结拍卖,也会被执行限制高消费。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者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釆用不正当手段,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2024-05-03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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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业璇用户

    限制消费--样样贵

    老赖出行--处处滞

    若问两者…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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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你还钱…自然懂

    2024-05-03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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