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能够坚持工作这么长时间值得肯定。但是劳务工与正式工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合同签订和权责关系上也有很大的不同。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不一定。这取决于你所在单位的态度和你当前具备的条件。先来说一下劳务工,以及劳务工与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界定。所谓劳务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劳务工,又称外来工,是指没有当地常住户口,经劳动中介或者劳务公司派遣到单位的劳动者。顾名思义,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又是劳务派遣的职工,与所在企业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构不成劳动上的法律权责。1.劳务工在职期间提供劳务,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合同存续没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劳务工的合同方是劳务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这就导致双方没有法定的条款约束,也缺少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劳务工要想摆脱劳务关系,与单位形成正式劳动关系,就要与劳务公司协商或者在与劳务公司解约后单独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题目上看,题主已经成为正式工,并且做了6年,这是由劳务关系转向了劳动关系。2.劳务存续时间能否算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在法律规定上是不明确的。A.《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B.我国2014年3月起施行的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在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一致的。3.关于劳务关系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争议观点一:劳务派遣被列入《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项下,有关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尤其是考虑到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方式被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应强制派遣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观点二: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不应凌驾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上,即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不得拒绝。这两点意味着什么?如果按照观点一来看,题主即使有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清零;如果按照观点二来看,题主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应当计入总体合同时间,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既然说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与题主的关系考虑A.连续工作满十年,前提是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之下。题主劳务工5年,正式工6年,貌似达到10年的要求。但是第一个5年的工作时间不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是派遣工,准确的来说,是与劳务公司之间合作的5年。所以,能否认定为有效劳动时间有待商榷。B.6年的正式工作时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很重要如果6年的正式工时间,题主只与单位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所欠缺;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整体上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是一方面,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约定达成才是更全面的考虑。针对题主现状,需要讨论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5年劳务工时间的有效性问题,其二6年正式工的时间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关于劳务时间的实际司法认定2015年以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劳务时间不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时间,即倾向于认为派遣单位无需与派遣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部分省市的司法裁判机关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也认同劳务派遣并不属于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派遣单位可以不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合同都是一签两年,两年一续。最近司法口径逐渐在发生变化,尽管暂无明确的规定及指导意见,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支持劳务时间为正式合同时间的观点开始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广州更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所以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关于劳务工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合同时间关系其实,从上面的观点可以看出,即使司法事件支持劳务时间为合同时间,其权责主体指向的也不是所在劳动单位,而是劳务公司。也就是说,司法上对于劳务工时间的争议,其真正的争议是介于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而非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即使5年的劳务时间计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而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基于此,题主的5年劳务工时间,如果是考虑与现在所在单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问题的话,是无效的。3.如果是想与现在所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希望都寄托在6年的正式工时间。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很重要6年时间,不满足连续工作十年的要求。所以,只能考虑联系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了。假如题主没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B.假如题主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共六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按照劳动法解释,只要达到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违规现象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其实际执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一些地区,只要你达到条件,法律就会支持,但是在有些地方,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当地自己的具体司法规定。比如上海的司法操作实务,2008年后,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员工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以上所有的法律解释与分析,我们可以给出这样的结论:首先,5年劳务工时间在与当前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没有效力。其次,6年的正式工时间,要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如果连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达到要求,没有劳动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就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最后,要看题主所在地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司法解释,还要看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当地司法不支持或者企业不愿意,也很难。当然,如果你达到了劳动法要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单位不愿与你签合同,可以依法要求补偿金。更多职场观点,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指尖视野”。本文由@指尖视野原创,所有法律条文引自国家颁布的正规文件。侵权必究。 回复 曾静美用户 题主能够坚持工作这么长时间值得肯定。但是劳务工与正式工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合同签订和权责关系上也有很大的不同。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不一定。这取决于你所在单位的态度和你当前具备的条件。先来说一下劳务工,以及劳务工与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界定。所谓劳务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劳务工,又称外来工,是指没有当地常住户口,经劳动中介或者劳务公司派遣到单位的劳动者。顾名思义,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又是劳务派遣的职工,与所在企业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构不成劳动上的法律权责。1.劳务工在职期间提供劳务,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合同存续没有直接关系。版权归芝式士回回答网站或原和一主作者所有一方面,劳务工的合同方是劳务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这就导致双方没有法定的条款约束,也缺少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劳务工要想摆脱劳务关系,与单位形成正式劳动关系,就要与劳务公司协商或者在与劳务公司解约后单独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后起全你结建革入做导广律,众办列亲江。从题目上看,题主已经成为正式工,并且做了6年,这是由劳务关系转向了劳动关系。2.劳务存续时间能否算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在法律规定上是不明确的。A.《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水只增济极需织除按养调。B.我国2014年3月起施行的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在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一致的。3.关于劳务关系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争议观点一:劳务派遣被列入《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项下,有关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尤其是考虑到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方式被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应强制派遣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观点二: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不应凌驾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上,即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不得拒绝。这两点意味着什么?如果按照观点一来看,题主即使有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清零;如果按照观点二来看,题主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应当计入总体合同时间,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既然说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与题主的关系考虑A.连续工作满十年,前提是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之下。题主劳务工5年,正式工6年,貌似达到10年的要求。但是第一个5年的工作时间不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是派遣工,准确的来说,是与劳务公司之间合作的5年。所以,能否认定为有效劳动时间有待商榷。B.6年的正式工作时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很重要如果6年的正式工时间,题主只与单位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所欠缺;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整体上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是一方面,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约定达成才是更全面的考虑。针对题主现状,需要讨论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5年劳务工时间的有效性问题,其二6年正式工的时间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关于劳务时间的实际司法认定2015年以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劳务时间不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时间,即倾向于认为派遣单位无需与派遣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部分省市的司法裁判机关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也认同劳务派遣并不属于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派遣单位可以不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合同都是一签两年,两年一续。最近司法口径逐渐在发生变化,尽管暂无明确的规定及指导意见,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支持劳务时间为正式合同时间的观点开始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广州更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所以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关于劳务工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合同时间关系其实,从上面的观点可以看出,即使司法事件支持劳务时间为合同时间,其权责主体指向的也不是所在劳动单位,而是劳务公司。也就是说,司法上对于劳务工时间的争议,其真正的争议是介于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而非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即使5年的劳务时间计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而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基于此,题主的5年劳务工时间,如果是考虑与现在所在单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问题的话,是无效的。3.如果是想与现在所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希望都寄托在6年的正式工时间。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很重要6年时间,不满足连续工作十年的要求。所以,只能考虑联系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了。假如题主没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B.假如题主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共六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按照劳动法解释,只要达到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违规现象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其实际执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一些地区,只要你达到条件,法律就会支持,但是在有些地方,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当地自己的具体司法规定。比如上海的司法操作实务,2008年后,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员工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以上所有的法律解释与分析,我们可以给出这样的结论:首先,5年劳务工时间在与当前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没有效力。其次,6年的正式工时间,要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如果连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达到要求,没有劳动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就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最后,要看题主所在地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司法解释,还要看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当地司法不支持或者企业不愿意,也很难。当然,如果你达到了劳动法要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单位不愿与你签合同,可以依法要求补偿金。更多职场观点,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指尖视野”。本文由@指尖视野原创,所有法律条文引自国家颁布的正规文件。侵权必究。 2024-11-24 1楼 回复 (0) 曾梓龙用户 1首先是劳 2024-11-24 2楼 回复 (0) 夏羽忆蝶用户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我现在以下面三种情况来回答你。 2024-11-24 3楼 回复 (0) 黄银燕用户 从签合同那天开始计算,满十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了 2024-11-24 4楼 回复 (0) 曹云鹏用户 首先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同一个单位,这样来看在公司相当于只有6年工作年限,并非10年,不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说明。如《劳动合同法》 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由于“前面几年与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实际上只是在该单位工作的派遣制员工,而非该单位的正式员工,这段工作经历是不会纳入该单位的,只能算是一般工龄而非连续工龄。未经是芝且士回答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统视必为侵科权所以最终你有权利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理由并非是“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超10年”,而是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 2024-11-24 5楼 回复 (0) 赵新程用户 可以的,这个很多公司都可以的 2024-11-24 6楼 回复 (0) 崔晨旸用户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看你那五年的劳务工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如果符合12号文的规定,那么这期间的劳务工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也就意味着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就不可以签订。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后六年的正式工期限里,连续与公司签订了俩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载或系者引用极本文内老容请注明两来源于芝士好回答 2024-11-24 7楼 回复 (0)
题主能够坚持工作这么长时间值得肯定。但是劳务工与正式工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合同签订和权责关系上也有很大的不同。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不一定。这取决于你所在单位的态度和你当前具备的条件。
先来说一下劳务工,以及劳务工与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界定。所谓劳务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劳务工,又称外来工,是指没有当地常住户口,经劳动中介或者劳务公司派遣到单位的劳动者。顾名思义,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又是劳务派遣的职工,与所在企业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构不成劳动上的法律权责。1.劳务工在职期间提供劳务,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合同存续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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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劳务工的合同方是劳务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这就导致双方没有法定的条款约束,也缺少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劳务工要想摆脱劳务关系,与单位形成正式劳动关系,就要与劳务公司协商或者在与劳务公司解约后单独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后起全你结建革入做导广律,众办列亲江。
从题目上看,题主已经成为正式工,并且做了6年,这是由劳务关系转向了劳动关系。2.劳务存续时间能否算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在法律规定上是不明确的。
A.《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水只增济极需织除按养调。
B.我国2014年3月起施行的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对于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在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一致的。
3.关于劳务关系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观点一:劳务派遣被列入《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项下,有关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尤其是考虑到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方式被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应强制派遣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二: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不应凌驾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上,即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不得拒绝。
这两点意味着什么?如果按照观点一来看,题主即使有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清零;如果按照观点二来看,题主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应当计入总体合同时间,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既然说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与题主的关系考虑
A.连续工作满十年,前提是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之下。
题主劳务工5年,正式工6年,貌似达到10年的要求。但是第一个5年的工作时间不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是派遣工,准确的来说,是与劳务公司之间合作的5年。所以,能否认定为有效劳动时间有待商榷。
B.6年的正式工作时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很重要
如果6年的正式工时间,题主只与单位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所欠缺;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
整体上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是一方面,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约定达成才是更全面的考虑。针对题主现状,需要讨论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5年劳务工时间的有效性问题,其二6年正式工的时间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关于劳务时间的实际司法认定
2015年以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劳务时间不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时间,即倾向于认为派遣单位无需与派遣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部分省市的司法裁判机关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也认同劳务派遣并不属于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派遣单位可以不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合同都是一签两年,两年一续。
最近司法口径逐渐在发生变化,尽管暂无明确的规定及指导意见,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支持劳务时间为正式合同时间的观点开始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广州更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所以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劳务工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合同时间关系
其实,从上面的观点可以看出,即使司法事件支持劳务时间为合同时间,其权责主体指向的也不是所在劳动单位,而是劳务公司。
也就是说,司法上对于劳务工时间的争议,其真正的争议是介于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而非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即使5年的劳务时间计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而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
基于此,题主的5年劳务工时间,如果是考虑与现在所在单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问题的话,是无效的。3.如果是想与现在所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希望都寄托在6年的正式工时间。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很重要
6年时间,不满足连续工作十年的要求。所以,只能考虑联系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了。假如题主没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B.假如题主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共六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
按照劳动法解释,只要达到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违规现象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其实际执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地区,只要你达到条件,法律就会支持,但是在有些地方,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当地自己的具体司法规定。比如上海的司法操作实务,2008年后,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以上所有的法律解释与分析,我们可以给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5年劳务工时间在与当前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没有效力。
其次,6年的正式工时间,要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如果连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达到要求,没有劳动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就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
最后,要看题主所在地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司法解释,还要看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当地司法不支持或者企业不愿意,也很难。
当然,如果你达到了劳动法要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单位不愿与你签合同,可以依法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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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楼主的,我现在以下面三种情况来回答你。
从签合同那天开始计算,满十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了
首先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同一个单位,这样来看在公司相当于只有6年工作年限,并非10年,不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说明。
如《劳动合同法》 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由于“前面几年与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实际上只是在该单位工作的派遣制员工,而非该单位的正式员工,这段工作经历是不会纳入该单位的,只能算是一般工龄而非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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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终你有权利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理由并非是“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超10年”,而是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
可以的,这个很多公司都可以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看你那五年的劳务工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如果符合12号文的规定,那么这期间的劳务工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也就意味着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就不可以签订。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后六年的正式工期限里,连续与公司签订了俩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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