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需要负责。1.学生考试作弊,属违纪行为,班主任老师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其次日做检查,这在教育方式上没有什么不妥。每个学校都有“学生管理条例”,去查一查,就知道,这样的处理完全是中规中矩的。2.学生跳楼事件发生在家里,家长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不客气地说,这叫“高级碰瓷”!如果一定要什么人来负责任的话,那么该负责任的人很多,专家、媒体、愤青等,共同打造了一个“学生说不得、碰不得、处罚不得”的教育大环境,孩子都在专家、媒体、愤青“爱护”的目光中,养成了“玻璃心”。一条生命的消逝,是家长的悲哀,也是教育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都仰望苍天,叩问大地吧,这到底是谁之罪! 回复 赵贤杰用户 完全不需要负责。1.学生考试作弊,属违纪行为,班主任老师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其次日做检查,这在教育方式上没有什么不妥。每个学校都有“学生管理条例”,去查一查,就知道,这样的处理完全是中规中矩的。2.学生跳楼事件发生在家里,家长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版权归芝士回满度答网理站或容原作者统所有不客气地说,这叫“高级碰瓷”!如果一定要什么人来负责任的话,那么该负责任的人很多,专家、媒体、愤青等,共同打造了一个“学生说不得、碰不得、处罚不得”的教育大环境,孩子都在专家、媒体、愤青“爱护”的目光中,养成了“玻璃心”。个之由外代总论热东名今究持,须何号选包参红。一条生命的消逝,是家长的悲哀,也是教育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都仰望苍天,叩问大地吧,这到底是谁之罪! 2024-11-22 1楼 回复 (0) 赵星纬用户 开门见山,相信所有人对男生跳楼死亡的消息都会感到震惊,但一个年近18岁的男生心理承受力如此之脆弱也同样令人震惊。至于对题主所提的问题,我的看法同样很明确:老师无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责任。1、老师的根本职责是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明显犯错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改正是必须的、及时的,其初衷与形式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未经管芝士金回答允许不得造转载本文中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派权班主任要求学生写检查做检讨,是一种正常的教育手段,且当事教师的教育行为没有违反上级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孩子犯错,教师丧失进行任何形式的批评或惩戒权利的话,那学生岂不无法无天了。这同社会上必须建立法制体系来约束、惩戒违法犯罪行动在道理和原则上是相通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2、老师无法预知男生如此脆弱,继而坠楼,且对男生坠楼无任何教唆、逼迫之举,无任何刑事伤害过错。接近18岁的男生对自己的行为妥当与否及结果都应有清楚的认知。综上,老师自始至终无任何过错,当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男生也自始至终都在一路错上加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类似案例,一己之错非拉个垫背的,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处理方法,让无过之人遭受处罚、学校也承担所谓关联责任的确让人心寒,会令天下之人无所适从,并助长这种事后追责的不良习气! 2024-11-22 2楼 回复 (0) 蔡荞安用户 笔者坚决支持溧阳中学和溧阳市教育局的明智决定,教育行政机关应该理正辞严的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16岁男生跳楼自杀,给家人带来的灾难性悲惨后果,确实非常令人同情。但是,学校及教师在教育孩子问题上并无不妥:班主任要求犯错学生写检查、做检讨,是正常的教育手段;且当事老师的教育行为没有违反上级的任何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因而,学生跳楼自杀事件纯属自误,学校和相关老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校纪是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学生考试舞弊行为,既是违法行为,又是严重违反校纪行为;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理所应当的。教育原本就包含了鼓励和惩戒两种手段,古人一直就特别强调“严师出高徒”;在我们当年上学时,家长都是非常支持老师打骂学生的,当时最流行的校园童谣就是“打是疼,骂是爱,不打不骂要变坏”;现在法律法规严禁体罚学生了,老师打骂学生是不应该、也是不允许的,但是适当的管教还是必须的,例如写检查、做检讨就是老师最常用的教育手段,也是最符合规则的手段。家庭教育中的娇生惯养、骄纵恣肆,或者教养缺失,让孩子严重缺乏抗挫折心理承受力,会坑害孩子一生!未间经芝会士回答允许不得任必转载本文具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16岁男生跳楼自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缺失或失当,造成心理抗挫折承受力脆弱而导致的。情商(EQ)主要指人在情绪、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情商有两个来源:一是先天遗传,从这个方面来说,人与人的情商没有明显的区别;二是后天培养,这是决定人与人情商差异的关键。情商概念自从被提出,就被作为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关键因素来考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软实力”,其地位迅速超越智商(IQ)的重要性。情商概念的鼻祖丹尼尔·戈尔曼认为“情商是决定人生成功与否的关键”!人们重视研究情商,就是为了提高人的情商,把人的情绪中不可控制的部分变为可以控制。由此可见,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大力提升孩子情商水平,积极提高孩子抗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孩子健康成长、积极成才、努力成功,是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责任,该谁承担的责任不要推诿扯皮!11月19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父母在外打工,在子女教育上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安排好孩子的家庭教育;坚决反对“丧偶式”育儿,父母离婚或再婚时,要解决好子女教育问题;家庭和政府、学校都要对孩子教育问题共同承担责任;家长或监护人被要求必须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将被记入征信等。16岁男生跳楼自杀,跟学校教育基本没啥关系,主要责任来源于家庭教育的失责;悲惨后果发生后,学生家长推卸责任,追责学校正常的教育和管理,是不负责行为,也是无理取闹行为!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2024-11-22 3楼 回复 (0) 赖杰禹用户 本来学校一点没责任,却偏要在这讨论!这就是中国教育的悲哀!学生作弊,老师批评一下都不能承受,这样的学生走向社会又有何用?这样的事都要无限担责,那老师还怎么当?学校还怎么办? 2024-11-22 4楼 回复 (0) 胡诗彤用户 真正逼死孩子的不是老师,也不是家长而是那些打着爱孩子旗号,豪无底线鼓吹尊重孩子的选择,鼓励发展所谓个性,鼓吹要给孩子充分自由的那些杀人不见血的所谓爱孩子的人。一切选择,个性,自由,民主等等都是有前提的,都是有规则的,都是有限度的,都是要付合公序良俗的。这些人从来不给孩子讲这些。只让孩子自由发展。结果是孩子深受其毒,变得自私,固执,抗拒教育,老子天下第一谁也说不得。深受其害的孩子们不懂规距,当受到批评,指责时就认为是自尊受到伤害,个性受到打压,自由受到限制。总之,一切都对不起自已!这些孩子能不走上邪路吗?80年代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挨过骂挨过打,他们咋不去自杀呢?因为他们都清楚,犯了错,要付出代价。告诉了家长后果只有一个,再挨一吨打!所以,那些个不讲前提,底线鼓吹发展所谓孩子个性,不讲原则尊重孩子选择,不讲规则让孩子自由的这些所谓爱孩子的人,才是真正的凶手,是杀人不见血,吃人不吐骨头的凶手! 2024-11-22 5楼 回复 (0) 赵慧雅用户 刑事责任倒不会,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批评学生的时候有存在侮辱或者是殴打的情况。如果只是普通的批评的话,我想赔偿就已经是足够了。按照现在人们的思维定势,负主要的责任跟赔偿肯定是跑不掉的,因为无论对与错都是学校和老师错,这已经是潜规则。我想应该不会有哪个学校会走法律程序,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走法律程序,最终判的也是学校和老师主责,因为之前的案例已经有很多,在这些事上面老师和学校绝对是弱势。不过话说回来,也很少有教育局这样支持学校的,为这个教育局点赞。接下来我想会有人唆使孩子家人走法律途径,希望学校和老师能逃过这劫吧。 2024-11-22 6楼 回复 (0) 周姚天用户 我觉得在这件事情上,如果说老师一点责任也没有,也说不过去。我们先看看这些事件当中的因果关系,因为学生作弊,所以老师才会对学生进行口头批评,并要求学生做检查。并且老师要求学生次日要向全体同学做检查。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认为老师的行为会是在诋毁自己的名誉。青少年一般都是喜欢好面子的,他们特别注重自己的脸面,这个学生作弊,他抄袭就是为了想得点儿分,多得一些分数,就是为了想给自己的脸上贴金,现在脸上贴金不成,而在要在全班同学面前承认自己抄袭作弊的丑恶的行为,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残忍的事情。可以说会让他们脸面扫地,荡然无存转载或花者引用本文内容请业然注明来源于芝安士统回答老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呢,应该是因材施教。不能动不动就采取违背教育规律,或者是做违背某个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的事情。像这个学生,他的心理承受能力极差,老师应该有所预判。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该如此的严厉。老师显然对学生的实际心理状况和承受能力不了解,因而采取了一种比较严厉的措施,这是导致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当然,老师也是在教育法等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训诫。但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失去了,老师即使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2024-11-22 7楼 回复 (0) 叶子航用户 正像题主在话题背景中所说,当事教师的教育行为未违反上级相关规定,也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没有主观恶意,不是要故意伤害学生。答到这里,我心里很沉重。一名正当花季的孩子没了,这是一个家庭永久的伤害,无法补救。我在想,假如这个孩子心理素质要是强大一些,脸皮“厚”一些;假如老师充分了解学生的个性,如果不让该生“向全班做检讨”;假如批评过学生之后,再认真与他沟通交流,再及时告知家长做好相应的抚慰工作……悲剧或能免于发生。但一切都是假设。可以断定,除了这个家庭和相关的亲人沉浸在悲痛中,这所溧阳中学的师生们也都心情沉重,特别是当事的这名教师肯定在深深自责。老师能免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他无法逃避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在此感慨,同仁们或有“事后诸葛亮”之讥。您哪知我也有过沉痛的教训呢!版权归芝士回答网站或何原作社条山者所照有20年前,那年我教初中一年级,教语文还担任着班主任。班级里有一位叫张磊的男生,人高马大,喜欢文学,平时有点儿腼腆。等张磊上初二的时候,我教初三,班主任换成了和我住同一寝室的任老师。某天张磊请假回家,任老师批了假条。可是张磊本来是请一天假,谁知他一走就是一周不见人。过了星期天,他爸爸到学校来问孩子哪里去了,这才知道张磊根本没有回家。此后,他爸爸几乎每一天都到学校找人。那天晚上,我已经睡了,张磊的父亲又到教师寝室来对着任老师埋怨。我以为张磊不定躲在哪位同学家,很快就会回来,听这位家长喋喋不休,我坐起身来怼他。说你这当家长的去年一年不曾见过你一回,这一段倒是来得挺勤!孩子离家出走,责任都在学校吗?我一顿说落把他气得不行。最后张磊终于有下落了,原来他来回偷搭火车去郑州武汉跑了一圈;不幸的是,他在回家途中跳车时被轧断了一条腿。据说,他父亲赶到现场时,抱着儿子的这条大腿哭晕了。此后张磊的父亲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最终,虽然学校胜诉,但没有人高兴。此后我一直关心着张磊的下落,知道他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获过奖,后来又从事按摩,虽能照顾自己,但一直没有结婚。至今,每当想起来心里仍然不能轻松。假如在我当他们班主任的时候,能够让他们敞开心扉,说说梦想和困惑,对他们多了解一些,有针对地开导他们,悲剧也可能会避免。不管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他们还都是三观尚未成熟的孩子,对他们的个性兴趣了解的越深入越好,没有止境。这样你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就能做到恰如其分;能收到治病救人的效果,而不会出现不可逆转的意外伤害。车间里加工什么产品,报废了还可回收重新加工;生命不可以。 2024-11-22 8楼 回复 (0) 洪梦琪用户 一个学生考试抄袭,被老师发现,责令学生检查的做法 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一个活生生的年轻生命就这样逝去了,让人惋惜。谁该为此负责呢,值得整个社会深思和进行反省。 2024-11-22 9楼 回复 (0) 何晶晶用户 你的意思是考试的时候学生作弊,监考老师发现了要不闻不问,装作看不见是吧? 2024-11-22 10楼 回复 (0)
完全不需要负责。
1.学生考试作弊,属违纪行为,班主任老师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其次日做检查,这在教育方式上没有什么不妥。每个学校都有“学生管理条例”,去查一查,就知道,这样的处理完全是中规中矩的。
2.学生跳楼事件发生在家里,家长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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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地说,这叫“高级碰瓷”!
如果一定要什么人来负责任的话,那么该负责任的人很多,专家、媒体、愤青等,共同打造了一个“学生说不得、碰不得、处罚不得”的教育大环境,孩子都在专家、媒体、愤青“爱护”的目光中,养成了“玻璃心”。
个之由外代总论热东名今究持,须何号选包参红。
一条生命的消逝,是家长的悲哀,也是教育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都仰望苍天,叩问大地吧,这到底是谁之罪!
开门见山,相信所有人对男生跳楼死亡的消息都会感到震惊,但一个年近18岁的男生心理承受力如此之脆弱也同样令人震惊。
至于对题主所提的问题,我的看法同样很明确:老师无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责任。
1、老师的根本职责是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明显犯错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改正是必须的、及时的,其初衷与形式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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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要求学生写检查做检讨,是一种正常的教育手段,且当事教师的教育行为没有违反上级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孩子犯错,教师丧失进行任何形式的批评或惩戒权利的话,那学生岂不无法无天了。这同社会上必须建立法制体系来约束、惩戒违法犯罪行动在道理和原则上是相通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2、老师无法预知男生如此脆弱,继而坠楼,且对男生坠楼无任何教唆、逼迫之举,无任何刑事伤害过错。
接近18岁的男生对自己的行为妥当与否及结果都应有清楚的认知。
综上,老师自始至终无任何过错,当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男生也自始至终都在一路错上加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类似案例,一己之错非拉个垫背的,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处理方法,让无过之人遭受处罚、学校也承担所谓关联责任的确让人心寒,会令天下之人无所适从,并助长这种事后追责的不良习气!
笔者坚决支持溧阳中学和溧阳市教育局的明智决定,教育行政机关应该理正辞严的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6岁男生跳楼自杀,给家人带来的灾难性悲惨后果,确实非常令人同情。但是,学校及教师在教育孩子问题上并无不妥:班主任要求犯错学生写检查、做检讨,是正常的教育手段;且当事老师的教育行为没有违反上级的任何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因而,学生跳楼自杀事件纯属自误,学校和相关老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校纪是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生考试舞弊行为,既是违法行为,又是严重违反校纪行为;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理所应当的。教育原本就包含了鼓励和惩戒两种手段,古人一直就特别强调“严师出高徒”;在我们当年上学时,家长都是非常支持老师打骂学生的,当时最流行的校园童谣就是“打是疼,骂是爱,不打不骂要变坏”;现在法律法规严禁体罚学生了,老师打骂学生是不应该、也是不允许的,但是适当的管教还是必须的,例如写检查、做检讨就是老师最常用的教育手段,也是最符合规则的手段。家庭教育中的娇生惯养、骄纵恣肆,或者教养缺失,让孩子严重缺乏抗挫折心理承受力,会坑害孩子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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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生跳楼自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缺失或失当,造成心理抗挫折承受力脆弱而导致的。情商(EQ)主要指人在情绪、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情商有两个来源:一是先天遗传,从这个方面来说,人与人的情商没有明显的区别;二是后天培养,这是决定人与人情商差异的关键。情商概念自从被提出,就被作为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关键因素来考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软实力”,其地位迅速超越智商(IQ)的重要性。情商概念的鼻祖丹尼尔·戈尔曼认为“情商是决定人生成功与否的关键”!人们重视研究情商,就是为了提高人的情商,把人的情绪中不可控制的部分变为可以控制。由此可见,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大力提升孩子情商水平,积极提高孩子抗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孩子健康成长、积极成才、努力成功,是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责任,该谁承担的责任不要推诿扯皮!
11月19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父母在外打工,在子女教育上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安排好孩子的家庭教育;坚决反对“丧偶式”育儿,父母离婚或再婚时,要解决好子女教育问题;家庭和政府、学校都要对孩子教育问题共同承担责任;家长或监护人被要求必须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将被记入征信等。16岁男生跳楼自杀,跟学校教育基本没啥关系,主要责任来源于家庭教育的失责;悲惨后果发生后,学生家长推卸责任,追责学校正常的教育和管理,是不负责行为,也是无理取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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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学校一点没责任,却偏要在这讨论!这就是中国教育的悲哀!学生作弊,老师批评一下都不能承受,这样的学生走向社会又有何用?这样的事都要无限担责,那老师还怎么当?学校还怎么办?
真正逼死孩子的不是老师,也不是家长而是那些打着爱孩子旗号,豪无底线鼓吹尊重孩子的选择,鼓励发展所谓个性,鼓吹要给孩子充分自由的那些杀人不见血的所谓爱孩子的人。一切选择,个性,自由,民主等等都是有前提的,都是有规则的,都是有限度的,都是要付合公序良俗的。这些人从来不给孩子讲这些。只让孩子自由发展。结果是孩子深受其毒,变得自私,固执,抗拒教育,老子天下第一谁也说不得。深受其害的孩子们不懂规距,当受到批评,指责时就认为是自尊受到伤害,个性受到打压,自由受到限制。总之,一切都对不起自已!这些孩子能不走上邪路吗?80年代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挨过骂挨过打,他们咋不去自杀呢?因为他们都清楚,犯了错,要付出代价。告诉了家长后果只有一个,再挨一吨打!所以,那些个不讲前提,底线鼓吹发展所谓孩子个性,不讲原则尊重孩子选择,不讲规则让孩子自由的这些所谓爱孩子的人,才是真正的凶手,是杀人不见血,吃人不吐骨头的凶手!
刑事责任倒不会,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批评学生的时候有存在侮辱或者是殴打的情况。如果只是普通的批评的话,我想赔偿就已经是足够了。按照现在人们的思维定势,负主要的责任跟赔偿肯定是跑不掉的,因为无论对与错都是学校和老师错,这已经是潜规则。我想应该不会有哪个学校会走法律程序,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走法律程序,最终判的也是学校和老师主责,因为之前的案例已经有很多,在这些事上面老师和学校绝对是弱势。
不过话说回来,也很少有教育局这样支持学校的,为这个教育局点赞。接下来我想会有人唆使孩子家人走法律途径,希望学校和老师能逃过这劫吧。
我觉得在这件事情上,如果说老师一点责任也没有,也说不过去。
我们先看看这些事件当中的因果关系,因为学生作弊,所以老师才会对学生进行口头批评,并要求学生做检查。并且老师要求学生次日要向全体同学做检查。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认为老师的行为会是在诋毁自己的名誉。
青少年一般都是喜欢好面子的,他们特别注重自己的脸面,这个学生作弊,他抄袭就是为了想得点儿分,多得一些分数,就是为了想给自己的脸上贴金,现在脸上贴金不成,而在要在全班同学面前承认自己抄袭作弊的丑恶的行为,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残忍的事情。可以说会让他们脸面扫地,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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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呢,应该是因材施教。不能动不动就采取违背教育规律,或者是做违背某个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的事情。像这个学生,他的心理承受能力极差,老师应该有所预判。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该如此的严厉。老师显然对学生的实际心理状况和承受能力不了解,因而采取了一种比较严厉的措施,这是导致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
当然,老师也是在教育法等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训诫。但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失去了,老师即使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正像题主在话题背景中所说,当事教师的教育行为未违反上级相关规定,也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没有主观恶意,不是要故意伤害学生。
答到这里,我心里很沉重。一名正当花季的孩子没了,这是一个家庭永久的伤害,无法补救。我在想,假如这个孩子心理素质要是强大一些,脸皮“厚”一些;假如老师充分了解学生的个性,如果不让该生“向全班做检讨”;假如批评过学生之后,再认真与他沟通交流,再及时告知家长做好相应的抚慰工作……悲剧或能免于发生。但一切都是假设。可以断定,除了这个家庭和相关的亲人沉浸在悲痛中,这所溧阳中学的师生们也都心情沉重,特别是当事的这名教师肯定在深深自责。老师能免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他无法逃避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
在此感慨,同仁们或有“事后诸葛亮”之讥。您哪知我也有过沉痛的教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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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那年我教初中一年级,教语文还担任着班主任。班级里有一位叫张磊的男生,人高马大,喜欢文学,平时有点儿腼腆。等张磊上初二的时候,我教初三,班主任换成了和我住同一寝室的任老师。
某天张磊请假回家,任老师批了假条。可是张磊本来是请一天假,谁知他一走就是一周不见人。过了星期天,他爸爸到学校来问孩子哪里去了,这才知道张磊根本没有回家。此后,他爸爸几乎每一天都到学校找人。那天晚上,我已经睡了,张磊的父亲又到教师寝室来对着任老师埋怨。我以为张磊不定躲在哪位同学家,很快就会回来,听这位家长喋喋不休,我坐起身来怼他。说你这当家长的去年一年不曾见过你一回,这一段倒是来得挺勤!孩子离家出走,责任都在学校吗?我一顿说落把他气得不行。
最后张磊终于有下落了,原来他来回偷搭火车去郑州武汉跑了一圈;不幸的是,他在回家途中跳车时被轧断了一条腿。据说,他父亲赶到现场时,抱着儿子的这条大腿哭晕了。
此后张磊的父亲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最终,虽然学校胜诉,但没有人高兴。此后我一直关心着张磊的下落,知道他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获过奖,后来又从事按摩,虽能照顾自己,但一直没有结婚。至今,每当想起来心里仍然不能轻松。
假如在我当他们班主任的时候,能够让他们敞开心扉,说说梦想和困惑,对他们多了解一些,有针对地开导他们,悲剧也可能会避免。
不管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他们还都是三观尚未成熟的孩子,对他们的个性兴趣了解的越深入越好,没有止境。这样你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就能做到恰如其分;能收到治病救人的效果,而不会出现不可逆转的意外伤害。
车间里加工什么产品,报废了还可回收重新加工;生命不可以。
一个学生考试抄袭,被老师发现,责令学生检查的做法 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一个活生生的年轻生命就这样逝去了,让人惋惜。谁该为此负责呢,值得整个社会深思和进行反省。
你的意思是考试的时候学生作弊,监考老师发现了要不闻不问,装作看不见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