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这种建议的人首先要把他列入不良信譽人。因为即使频繁转岗他也没违反劳动合同法,与违法你可以去告他,他即使败诉也不会记入不良信譽,所以提这种建议的人是一个不懂法的恶人,大家说应不应该把他记入不良信譽人! 回复 俞毅尹用户 提这种建议的人首先要把他列入不良信譽人。因为即使频繁转岗他也没违反劳动合同法,与违法你可以去告他,他即使败诉也不会记入不良信譽,所以提这种建议的人是一个不懂法的恶人,大家说应不应该把他记入不良信譽人! 2024-11-22 1楼 回复 (0) 唐韵然用户 关于征信问题和征信工作,2013年国家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家及其相关征信机构进行真心工作的原则性管理规则。一、《征信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2013版的《征信管理条例》主要基于国家征信建设和征信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展开的,对于具体的征信工作没有过多介绍,只在原则上做了界定。芝市士回保或答,版权必究,未特经许可,不得性转载1.征信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作少决北收更持音半约划却价。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要求之内的征信行为属于非法征信。生本政四各重解统带完马型满。2.征信行为对企业与个人双方都是平等的。两者在信用问题上具有同样的发言权和法律义务。3.征信以法律为准绳.符合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能纳入征信,只有不合法的行为才会纳入征信。4.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果获取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数据,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5.违反法律规定的征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该《条例》中能够看出,政府对于员工跳槽的行为纳入征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征信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二、现在社会的征信现状涉及到个人的征信一般以利益有关。1.因为没有完整严格的关于征信的法律条文,社会征信机构比较混乱。有专门注册的征信机构,有所谓的政府制定征信机构,有银行信用机构还有国家专设的征信管理机构。2.这些机构运营的目的分为两大类型:A.以行政管理 为主比如政府机关和银行的专设征信机构,主要在于规范信用行为,保证合法权益。B.很大一部分征信机构以征信为平台,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盈利性征信机构打着征信的幌子,做着赚钱的买卖。其行为具有利益导向型和征信领域及征信对象的选择性。不一定客观和公平。尤其是部分征信公司,打着征信的旗号,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利益的也大有人在。而浙江的员工跳槽征信决定,既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又不是为了机构盈利,不具有说服力。三、对于这一征信行为的个人观点1.因为征信工作是有专门的征信机构来进行的,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运作的,政府没有必要过多介入2.如果员工的行为合法,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根本谈不到征信的问题;如果员工的跳槽行为对他人或者企业造成了损失,自有法律和相关征信机构进行介入。3.如果企业的行为合法,不会影响企业信用,也谈不到征信问题;如果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或者侵犯了员工的利益,自有劳动仲裁和法院进行干涉,将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四、对于由这一征信行为引起的思考1.从2008年劳动法改版以来,企业和员工关于劳动权益的争议就一直不断。双方各执一词,彼此相互指责对方。这次,浙江的征信行为也是不少企业老板大发牢骚引起的。其本质是劳动关系的和谐与调节。2.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改版是对劳动双方权益的共同保护。一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能够在社会稳定、劳动效率提高和国民生活质量提高等方面有积极的贡献,是利国利民的;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对于工作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是有积极促进的,对于企业有积极的意义。3.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劳动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中国这个有着根深蒂固农耕文化的国家,企业家的一些管理思维还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与劳动者关系的处理上过多的考虑自身利益。不顾及他人利益和权益的行为不是正当的行为,也不是合法的行为。对于矛盾的处理应该是协调而不是站队。其实,不像题主说的那样,现在是否可以将企业纳入征信,其实企业和个人都一直在征信的范围之内,只是这次的所谓征信行为没有按照常理出牌而已。,这也不是地方政府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理性手段。回答不到之处见谅更多职场观点,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指尖视野”,谢谢! 2024-11-22 2楼 回复 (0) 吴锦源用户 当地都是保护企业的,这次明显是想对农民工下手 2024-11-22 3楼 回复 (0) 李峻亦用户 不可以。人才流动正常现象,不偷不抢,靠自己能力赚钱,为什么要进入征信?多管管老赖吧! 2024-11-22 4楼 回复 (0) 赵鸿振用户 浙江省一些砖家叫兽唯恐天下不乱,用心险恶!浙江民营企业普遍不与打工的签合同和买社会保险,而且打工的班时间挺长!为啥不把他们纳入失信黑名?相关部门不得非法侵害公民名誉权,少搞一些不遭调的危害社会安定的事! 2024-11-22 5楼 回复 (0) 赵浩博用户 出现这种企业留不住员工的潮流,那只能说现在员工己经觉醒,有自己判断,不为五斗米折腰,不畏强权强忍耐,有自己的个性。在追求金钱的同时,也追求工作的幸福指数,个人的存在价值。所以员工觉得不值留下不想这样下去的会直接出走,不会像以前那样,什么都忍。另一方面反映企业越来越跟不上时代,不会灵活变通处理。特别新生代,不可以用以前旧的思维作风去管理人员。明显是基层在变,基层更年轻化,基层更有独立思维和行为作风,基层更有个性,基层更有自我价值的评定,更注重自身价值存在感。但企业管理层还是那些(老者),还是旧的思维,还是用以前那一套,这样反差对立。你说用征信来要侠这种方式能改观太多吗?管理层和基层不对称,不相匹配,不自我反醒。短期有效果,但长期是改变不了的。因为人家在变,你还在原地。 2024-11-22 6楼 回复 (0) 廖宏富用户 这个观点正确,应该不是叫“辞退”,应该叫“非常频繁有新人加入” 2024-11-22 7楼 回复 (0) 剧奇玮用户 必须的。企业无诚信,上班无休息,天天加班无加班费,又有谁去过问监督。浙江企业多无良。特别温洲。 2024-11-22 8楼 回复 (0) 马茹钰用户 其实浙江有些地方早就这么做了,只是没有说出来。这次有这么大的官员说出来,说明问题有多严重了,中国有句老话叫我惹不起,那我躲的起吧!慢慢的转移地方了 2024-11-22 9楼 回复 (0) 车雨杭用户 为人民服务这个形像有些人请保持不忘初心,要用心多为百姓办好事而不是约朿打工人有个什么征信,一个好的企业和老板是不会有人跳槽的 2024-11-22 10楼 回复 (0)
提这种建议的人首先要把他列入不良信譽人。因为即使频繁转岗他也没违反劳动合同法,与违法你可以去告他,他即使败诉也不会记入不良信譽,所以提这种建议的人是一个不懂法的恶人,大家说应不应该把他记入不良信譽人!
关于征信问题和征信工作,2013年国家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家及其相关征信机构进行真心工作的原则性管理规则。
一、《征信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2013版的《征信管理条例》主要基于国家征信建设和征信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展开的,对于具体的征信工作没有过多介绍,只在原则上做了界定。
芝市士回保或答,版权必究,未特经许可,不得性转载
1.征信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作少决北收更持音半约划却价。
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要求之内的征信行为属于非法征信。
生本政四各重解统带完马型满。
2.征信行为对企业与个人双方都是平等的。
两者在信用问题上具有同样的发言权和法律义务。
3.征信以法律为准绳.
符合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能纳入征信,只有不合法的行为才会纳入征信。
4.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果获取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数据,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5.违反法律规定的征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该《条例》中能够看出,政府对于员工跳槽的行为纳入征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征信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现在社会的征信现状涉及到个人的征信一般以利益有关。
1.因为没有完整严格的关于征信的法律条文,社会征信机构比较混乱。
有专门注册的征信机构,有所谓的政府制定征信机构,有银行信用机构还有国家专设的征信管理机构。
2.这些机构运营的目的分为两大类型:
A.以行政管理 为主
比如政府机关和银行的专设征信机构,主要在于规范信用行为,保证合法权益。
B.很大一部分征信机构以征信为平台,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盈利性征信机构打着征信的幌子,做着赚钱的买卖。其行为具有利益导向型和征信领域及征信对象的选择性。不一定客观和公平。尤其是部分征信公司,打着征信的旗号,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利益的也大有人在。
而浙江的员工跳槽征信决定,既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又不是为了机构盈利,不具有说服力。
三、对于这一征信行为的个人观点1.因为征信工作是有专门的征信机构来进行的,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运作的,政府没有必要过多介入
2.如果员工的行为合法,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根本谈不到征信的问题;如果员工的跳槽行为对他人或者企业造成了损失,自有法律和相关征信机构进行介入。
3.如果企业的行为合法,不会影响企业信用,也谈不到征信问题;如果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或者侵犯了员工的利益,自有劳动仲裁和法院进行干涉,将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
四、对于由这一征信行为引起的思考1.从2008年劳动法改版以来,企业和员工关于劳动权益的争议就一直不断。
双方各执一词,彼此相互指责对方。这次,浙江的征信行为也是不少企业老板大发牢骚引起的。其本质是劳动关系的和谐与调节。
2.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改版是对劳动双方权益的共同保护。
一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能够在社会稳定、劳动效率提高和国民生活质量提高等方面有积极的贡献,是利国利民的;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对于工作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是有积极促进的,对于企业有积极的意义。
3.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
劳动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中国这个有着根深蒂固农耕文化的国家,企业家的一些管理思维还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与劳动者关系的处理上过多的考虑自身利益。不顾及他人利益和权益的行为不是正当的行为,也不是合法的行为。对于矛盾的处理应该是协调而不是站队。
其实,不像题主说的那样,现在是否可以将企业纳入征信,其实企业和个人都一直在征信的范围之内,只是这次的所谓征信行为没有按照常理出牌而已。,这也不是地方政府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理性手段。
回答不到之处见谅
更多职场观点,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指尖视野”,谢谢!
当地都是保护企业的,这次明显是想对农民工下手
不可以。人才流动正常现象,不偷不抢,靠自己能力赚钱,为什么要进入征信?多管管老赖吧!
浙江省一些砖家叫兽唯恐天下不乱,用心险恶!浙江民营企业普遍不与打工的签合同和买社会保险,而且打工的班时间挺长!为啥不把他们纳入失信黑名?相关部门不得非法侵害公民名誉权,少搞一些不遭调的危害社会安定的事!
出现这种企业留不住员工的潮流,那只能说现在员工己经觉醒,有自己判断,不为五斗米折腰,不畏强权强忍耐,有自己的个性。在追求金钱的同时,也追求工作的幸福指数,个人的存在价值。所以员工觉得不值留下不想这样下去的会直接出走,不会像以前那样,什么都忍。另一方面反映企业越来越跟不上时代,不会灵活变通处理。特别新生代,不可以用以前旧的思维作风去管理人员。明显是基层在变,基层更年轻化,基层更有独立思维和行为作风,基层更有个性,基层更有自我价值的评定,更注重自身价值存在感。但企业管理层还是那些(老者),还是旧的思维,还是用以前那一套,这样反差对立。你说用征信来要侠这种方式能改观太多吗?管理层和基层不对称,不相匹配,不自我反醒。短期有效果,但长期是改变不了的。因为人家在变,你还在原地。
这个观点正确,应该不是叫“辞退”,应该叫“非常频繁有新人加入”
必须的。企业无诚信,上班无休息,天天加班无加班费,又有谁去过问监督。浙江企业多无良。特别温洲。
其实浙江有些地方早就这么做了,只是没有说出来。这次有这么大的官员说出来,说明问题有多严重了,中国有句老话叫我惹不起,那我躲的起吧!慢慢的转移地方了
为人民服务这个形像有些人请保持不忘初心,要用心多为百姓办好事而不是约朿打工人有个什么征信,一个好的企业和老板是不会有人跳槽的